詐欺罪的追溯期,民國幾年修改成新法? - 詐欺罪

Table of Contents

詐欺罪的追溯期舊法是十二年半,新法改成二十五年,請問是民國幾年改的?

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2-04
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規定?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以下是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