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可以解僱嗎?贈1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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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3-08-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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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進一個員工,8/16到職,但從上星期起就突然沒有來,但是他都在達成曠職的第三天突然回電話說隔天就會來上班,要請事假,但是其實都沒來,已經連續這種情況六天了,因為試用期未滿,請問有任何適用的法規可以解僱他嗎?或者是他這樣資遺他還要給資遺費嗎?
Update:
那麼請問小藍莓,通知解雇因他電話沒接,照之前慣例他要到第三天才回電,可以用簡訊通知他嗎?
Update 2:
感激不盡~那麼再請問小藍莓,今天剛好曠職第6天,是否要等到明天才成立合法解雇?即使他明天有出現,都可以解雇是嗎?像這種情形解雇可以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3-08-30T19:53
連續這種情況六天了~~~就是曠職、合法解雇
打來請事假,你可以不准假或要求附請假證明
合法解雇不需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10 條 (請假手續)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013-08-29 09:15:28 補充:
94/7/1以後任職新工作,資遣費計算【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資遣費很少...但失業給付、健保補助~~~~會不會太爽啦!?
資遣事由【不適任】、一個月內曠職達6天合法解雇~~~後者更適用
而且他都知道連3曠要被開除,要是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領失業給付~~~你看著辦吧
2013-08-29 10:12:23 補充:
去郵局寄存證信函~~~避免後續麻煩~~~上勞工局
2013-08-29 14:01:25 補充:
可以明天呀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3-08-31T10:07
這種人請不要姑息他
看起來就是故意要讓你們公司受不了資遣他
然後他好去申請失業給付
記得反正他臨時打來說要請事假就不要准假
在還沒達成解僱條件前
不要主動說出「你明天不用來了」這樣的話
如此,會變成是公司叫他不要來
所以要付資遣費、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3-08-29T23:52
勞基法第11條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
1.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2.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3.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像這樣無正當理由或未來公司作請假程序,直接以勞基法第12條第6款解除,且目前已無試用期這名詞,如尚有疑義,可電洽勞工局詢問,如不行就以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資遣也很少,薪資*0.5/12=資遣費,差不多1000左右。

這樣子出書會不會被告???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3-08-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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