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請的一個員工,他在任職當中(4年)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串改顧客繳款記錄,然後再把錢私下拿走,金額達到3百多萬元,他在11月初已被我開除,離職時也向我簽了切結書,內容包含:承認自己的罪行及侵佔的金額,還有允諾還款日期及金額。12月底前他已還款100萬元整,但原定1/10該再還50萬元的金額,卻屢催不還,盡找一些藉口拖延。這兩天耕誇張了,他開始逃避我不接我的電話也不回覆我了,我現在也聯絡不到她了。因此想請問各位大大:我該
該告哪些罪名?存證信函的內容又該如何寫??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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