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樣才能讓政府在某一路口採納我設計的交通號誌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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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4-05-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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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要有什麼書面的「公正第三人認證機構」還有什麼「裝置設備專利權」等等的,但是我不曉得有了這些他們會不會在基河路漢文林路交叉口設置這種號誌燈呢? 也不曉得該怎麼申請和認證?我之前(2014年5月15日 16:30左右)跟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的人通話建議在基河路和文林路交叉口設置這種「示範性」單燈柱式的交通號誌燈面(如圖一),他們態度還是很強硬的說這樣是不行的(說什麼不符遠近燈設置和颱風等問題),我明明確確附圖說硬要說遠近燈的話可以像下圖四所示(其實Y型三岔路應該算是法規中「路型特殊者」),而且只要設計好就不會有什麼颱風地震等問題,號誌燈面角度也要設計好才能實行,但說什麼就不設置,連參考都不要,就隨便乎隆過去,不曉得他們那是什麼態度。尤其我跟他們王秘書說話時,他的口氣一開始就非常不好,說什麼連向結構技師詢問可行性都不願意,講話講到都翻臉了,就是完全否決我這想法,連向專業部門詢問其可行性都沒有,就「直接否定」,態度真的不好。他還「大聲」問我說我是不是結構技師,我肯大膽的說我不是,但我也可以詢問他,那你就是結構技師嗎? 請問你們有向任何一位結構技師詢問關於這個的可行性嗎? 沒有問然後就直接跟我說這樣不行,還說什麼「我們為什麼要為了你這個設計而花錢去詢問結構技師它的可行性呢?」,聽了真是令人怒火中燒,而且他還是大聲跟我說話的呢,他那是什麼態度啊。(吃驚+無限個怒)我剛才跟他們(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通話,他們都尚未向建築技師詢問其可行性,就直接完全否定了我的想法,也直接跟我說這不符合規定,連對於這單一路口作「示範」都不願意,看來那態度也似乎很想乎隆我。尤其跟他們的王姓秘書談話,說話尤其強硬,連向建築技師詢問都沒有,就好像自己是一位「建築技師」,完全直觀的認為這樣做是不行的,我連向他們要求能否向建築技師詢問一下都不行嗎? 說什麼無論如何根本連「初步的」詢問都不會去詢問,連初步的向技師詢問都沒有,更別提說要認同這想法了,他們那是什麼態度啊。他們的態度有待加強。但是我該如何讓我這設計真的能夠設置呢?(結構只要設計好就沒問題,只是現在不曉得要怎樣讓他們能夠在這路口做個「示範」而已?)圖片: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lo/api/res/1.2/P8dUP76c3IJIjF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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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lo/api/res/1.2/2nm2StN54D_OQ1hC...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lo/api/res/1.2/T2TCwljZNMVbDzzw...
這設計柱子要夠粗,地基要夠深才能承受如此長的燈桿和多組燈箱組。
請問大家知道有新設計該如何申請做示範呢? 還是永遠無法實現了?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任何發明裝置者都是怎麼做的呢? 要怎樣做政府才會採納呢?(他們都說什麼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 以及:「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但是別說我的設計不符合「遠端左側」了,現在的文林路和基河路交叉口也沒有符合「遠端左側」啊。(見下連結),再說我前文說了如果硬要說有遠端近端的燈面的話,可以參考上面第四張圖。 而且法律也並未規定一定要設置「近端燈面」啊,它只有規定「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並無規定「至少應有一燈面設置於近端」,像台北市也有一些路口也沒有設置近端燈面,只設置遠端燈面,這樣的三岔路口也是要視環境而異的啊,怎麼只能拘束於法律所規定的「原則」而設置呢?) 再說,他們不想請結構技師,那我自己可以請結構技師嗎?(不曉得多少錢) 還要找誰呢? 其他拉拉雜雜的書面又要怎麼生出來呢?
怎麼申請「裝置設備專利權」呢?
申請了之後他們有可能會採納嗎?
其他人如果有其他設計的號誌燈是否也是這樣做呢?
連結: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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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歹謝,先前的問題不曉得為什麼被自動移除了,害我白扣50點,請各位在幫我一下好嗎,謝謝。
Update 2:
To 回答者:Dreamweaver ( 大師 4 級 )
所以我的設計永遠無法實現囉?!
即使取得(安全)認證和專利權也沒用嗎??
這真的沒有所謂的商業利益嗎?
To 回答者:皮皮 ( 專家 3 級 )
真的要有重大的交通事故他們才會改嗎? 台北市的新型紅綠燈與路燈共桿設計也是因為發生什麼「重大交通事故」才去更新的嗎?(看起來只是為了好看才改的吧,原先設置根本沒發生什麼意外呀) 如果只是為了要減少號誌桿數(合併成單一燈柱)和不使駕駛人看原先那麼多的號誌燈面看得更混淆,或其他次要因素(如美觀、簡便、不佔用太多基座空間等),那這設計他們有可能會採用嗎?
Update 3:
To 回答者:Dreamweaver ( 大師 4 級 )
我也只是希望他們能夠在那個路口設置而已,不曉得為什麼他們的反應那麼大…
只是一座紅綠燈而已,其他立委會不會也會被喬呢?
我不是幫忙做政府工程生意的,只是希望他們能在那個路口設置看看那種號誌燈,就像下面這張美國的單燈桿號誌設計,只是他們的號誌燈面式散開的,而且燈柱式設在十字路口的角落處;而我的設計是燈面群組化,共設3組燈箱組(共9個燈箱),且燈柱設在離路口有一段距離的地方(距停止線後方幾公尺處),設置於某路邊左側人行道處。
Update 4:
圖片網址:http://1.bp.blogspot.com/-gwJjNuuUzJ4/U3tELwe2aII/...
Update 5:
To 回答者:Dreamweaver ( 大師 4 級 )
所以我的設計永遠無法實現囉?!
即使取得(安全)認證和專利權也沒用嗎??
Update 6:
To 回答者:Dreamweaver ( 大師 4 級 )
我也只是一般的市井小民而已,所以我的設計永遠無法實現囉?!
即使取得(安全)認證和專利權他們也不採納嗎?? 不管跟立委和廠商三催四請也沒用囉?! 這設計真的就石沉大海囉?!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4-05-25T04:07
哥哥你好 ,
您於問題中所提及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是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其母法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依據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如下
(1)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2)第4條第3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對您於文章裡的具體意見,個人認為很值得去採納!
不僅舉出多國的交通號誌例子為參考,還有自製的示意圖供他人瞭解,在比對國內交通號誌之下,我國交通號誌的設置,確實有許多討論、予以修正的空間。
承辦員之所以無法接納,很大的因素也是實行的困難、施行的高風險!
因為改變了的後果,誰要出面承擔?所以才不願意改變,不認同你的意見!
從上述的法規範(道交條例)來看,他授權給行政機關(交通部)有訂定「號誌設置」事項的權力,如欲修正這條自民國57年便實行至今的法規命令,絕不能單單只靠「陳情」這項管道。
第一,「陳情」雖貴為人民的權利,但因不具有法律效果,往往流於形式,沒有實質上的效力,對於少部分不願意改變現狀的行政機關來說,向他陳情意見可以,要他改變作法很難。即便是對總統府陳情,該陳情信函仍會回到交通部基層承辦人員手中。
第二,我想任何的法規範(憲法、法律、行政命令)都有它背後的立法意義、目的。
行政機關往往強調依法行政,卻時常忘記法律只是一種手段,最重要的莫過於後面那起初的立法意旨。
第三,「法規命令的『修正』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52~157條訂定程序之規定。
(1)行政程序法第152條:「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   由『人民』或團體提議之。
(2)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   ,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第152條訂定程序,明訂法規命令的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
第151條第2項亦提及,法規命令的「修正」...,準用訂定程序規定
人民之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152)
◎流程:提議→擬訂公告→舉行聽證(機關決定)→核定發布→送置立院
(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大概搜尋了一下法條,就上述(1)、(2)來說
人民可以提出法規命令的修正,但還是會經過行政機關「受理」這一關卡,即便機關受理,也有可能遭拒絕。此時機關對你的拒絕仍要「附述理由」通知你。
拒絕的理由可能如問題文所提到:違反《道交號誌規則第221條》而予以拒絕。
此時機關會對於人民依法申請而予以拒絕,作成一個「駁回處分」
人民則可依這「駁回處分」依訴願法規定,向原處分機關(交通部)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駁回處分之訴願」;如再不服訴願之決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駁回處分之訴訟」(行訴法第5條第2項)
這時法院會對該法規命令進行審查,看法規命令有無牴觸法律,有無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有無逾越法律(道交條例)授權之範圍、立法精神(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流程:提議遭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PS||如果依整體交安數據統計,號誌的錯誤設置導致看不見的情形,真的會對交通安全造成影響,實務上也真的是許多駕駛或騎士的困擾,也有運管專家背書,則說不定能顛覆長久以來錯誤習慣!
再來是(3)的訴諸立法委員,看能否取得民意代表的支持,讓法規命令的內容有修改的餘地
然後附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名單
連結: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
王進士李昆澤李鴻鈞林明溱林國正陳根德
羅淑蕾劉櫂豪魏明谷楊麗環 蔡其昌 陳雪生
管碧玲葉宜津
綜上共有3方法
1訴諸行政機關(高機率會遭敷衍了事)
2進入司法程序(不知可不可行!可試試看!)
3訴諸國會議員(從對交通業務處理有心得的委員,開始遊說、下手)
自己單純的意見和想法交流~
供你去參考,純粹分享之用。
如有錯誤之處,歡迎指正!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4-05-23T15:21
TO 意見者:峰 ( 實習生 5 級 )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不可能囉??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4-05-25T18:44
簡單講這個設計是你要花錢做一座示範的送給他們裝在那邊嗎?
還是你要他們自己花錢去買那些燈桿並且安裝在那邊給你看能不能用?
這點就關係到他們的態度了
你這設計類似美國的作法但燈桿有拉的更長嗎?
這些設計的結構計算那類東西是你要提供給對方數據證明是OK的
有設計案放進去後他們還要找專家學者評估可行性
而不是一開始沒案子就要機關去幫你問去確認你的設計OK
而且你並沒有取得任何的設計標案吧
那你要他們去哪裡找錢來幫你做這個設計的費用呢?
除非你自己花錢送政府一座當示範的就另當別論了
說難聽點如果每個設計者有設計個東西出來
就拿去給政府單位要求他們做一個來看看
然後他們就要拿錢出來幫你做示範的話
到最後會怎樣呢?
建議你如果要走這條路的話要去取得道路的設計標案
在標案內把你的構思放進去的話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當然結構等等的強度計算證書你要請廠商先確認可行性才能
別到時候一個颱風就垮了...公家機關背黑鍋...你也難辭其究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4-05-23T06:53
假如您願意花錢施工,相信沒人會拒絕....
或者....市長換您當...
2014-05-24 16:36:18 補充:
權力不夠大
當然不可能實現.....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4-05-21T08:00
可以試試找"羅淑蕾"屬於台北市的立委
業別分組是--交通委員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05-22T04:43
您好:
就現行的交通法規來說,要有重大的交通事故才會修改現行的號誌設置方式。
就您的考量是不錯,但依現行的作業程序如無重大事件,他是不會輕易的做改變的。
但交通課內會有一個作業項目是不定時抽查各路口的順暢度及流量再做調整,如調整過後OK才正式公告實施。(因為我上班大樓前的路口原可紅燈左轉的,就是有人打電話到市府交通課反映後被市府交通課的人員改成不得左轉)
如果真的和現在的設置方式沒有不同,但又得增加成本來做,沒有一位主管或老闆會同意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題外話您會被扣50點是被人檢舉後,被系統管理員扣的即刪除,有時我的回答也會碰到。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4-05-23T06:02
先不要講 結構 技術 資金 法規 專利 等問題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只聽交通局長的
交通局長
只聽市長的
市長只聽黨的
官僚體系很難由下至上改革
在大公司也是如此
鴻海的作業員 有辦法改良 iphone的某個功能嗎?
大大如果沒有商業利益
儘量不要跟政府打交道, 官場現形記 :-)
如果有在做政府工程的生意
可以找利委幫你喬一喬
不過士林的賴素如 已經喬雙子星 喬到被關了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rk/AC01065068/o/1424152901.jpg

2014-05-21 20:21:31 補充:
大大熱心的精神 令人佩服!
要官僚做事 除非有1.上級命令 2. 金錢利誘
幾千隻A錢的感應架, 沒問題
1隻公益性的交通燈桿, 不准
我們不是徐旭東 那有錢打點貪官污吏
只許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2014-05-22 03:53:15 補充:
我的設計永遠無法實現囉?!
> 要看大大的財力吧
如果你拿個1億出來
義務幫幾個路口更換號誌燈桿
市長應該會頒榮譽市民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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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1招. 出來選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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