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聽監理站工作人員還是要聽法規?? - 超速
By Lucy
at 2010-11-08T00:00
at 2010-11-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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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剛剛去監理所辦理我的一張罰單
我的狀況是第43條1項2款
相關法規是規定請參略
http://tct.tmv.gov.tw/instpage.php?r=&w=100%&h=800...
條款431020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
車別:小型車
歸則:駕駛人
記點:3
禁考:無禁考
吊扣銷:無
特罰:施以道安講習
那邊的人也自己查了他們的法條,也很明確顯示不用扣牌
警察也說不用扣牌,但是他卻堅持要扣我牌?請問這樣合法嗎?
已更新項目:
這邊補充對話內容
我:不好意思(遞)
監理站:你這個很嚴重喔,危險駕駛,要扣牌(看都沒看...)
我:可是警察說不用扣牌阿
監理站:警察不懂啦
我:可是你們的法條也說不用扣牌阿
監理站:(開始查...然後停頓..明顯看到她臉變色...之後直接把在查的那本簿子盒上..還對旁邊的大喊,你們說,超速60以上,是不是就直接扣牌了?[異口同聲..是]..真是團結..)
我:那你們是依據什麼可以扣牌?
監理站:我說要扣牌就是要扣牌
我:..........(無言)那我知道了.....
(我牌子還是沒有繳出去...因為疑問太多了..這樣真的合理??)
請懂的大大幫幫忙
我的狀況是第43條1項2款
相關法規是規定請參略
http://tct.tmv.gov.tw/instpage.php?r=&w=100%&h=800...
條款431020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
車別:小型車
歸則:駕駛人
記點:3
禁考:無禁考
吊扣銷:無
特罰:施以道安講習
那邊的人也自己查了他們的法條,也很明確顯示不用扣牌
警察也說不用扣牌,但是他卻堅持要扣我牌?請問這樣合法嗎?
已更新項目:
這邊補充對話內容
我:不好意思(遞)
監理站:你這個很嚴重喔,危險駕駛,要扣牌(看都沒看...)
我:可是警察說不用扣牌阿
監理站:警察不懂啦
我:可是你們的法條也說不用扣牌阿
監理站:(開始查...然後停頓..明顯看到她臉變色...之後直接把在查的那本簿子盒上..還對旁邊的大喊,你們說,超速60以上,是不是就直接扣牌了?[異口同聲..是]..真是團結..)
我:那你們是依據什麼可以扣牌?
監理站:我說要扣牌就是要扣牌
我:..........(無言)那我知道了.....
(我牌子還是沒有繳出去...因為疑問太多了..這樣真的合理??)
請懂的大大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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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Kelly
at 2010-11-09T12:55
at 2010-11-09T12:55
第43條規定:
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一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二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第三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項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 或前項行為者,並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 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第四項
汽車 駕駛人違反第一項 、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所以你是要吊扣牌照三個月沒錯 ! 可能監理人員的回答,不是很清楚,讓你感到不是很專業,造成你的疑惑,不知如何是好 ! 因這種狀況很少遇到,速查表,也沒辦法寫的很詳細,甚至格位,也沒想到, 造成查詢時,也查不出所以然來.但看條文就一清二楚了!
希望有解除你的疑惑.
By Robert
at 2010-11-11T02:54
at 2010-11-11T02:54
4310201..是罰駕駛人..這理的吊扣銷指的是駕照..
但還有4340003是罰車主..要扣3個月..是指行照
所以就完整裁罰來看..
駕駛要罰錢及記點..免掉駕照...車主免罰錢但要扣行照..
駕駛人兼連主..那就是罰錢+記點+扣行照..但免扣駕照.
就是這樣...
By Wallis
at 2010-11-10T12:38
at 2010-11-10T12:38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 ”
假設速限是50,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解釋:
(1)當時你車速是60~80之間,超速了.
(2)當時你車速比最高速限還超出60~80公里 ,也就是最高速限50加上60~80=你車速是110~130公里!
所以要看你當時的車速決定該不該扣牌.
如果是(1)的情況,就要怪當初開單的人寫得容易誤解,
應該改為:”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為 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
或是改為:”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你可以和工作人員溝通,或是申訴.
如果是(2)的情況,那工作人員說的就沒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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