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誰能幫我解答大法官解釋 - 法律Daniel · 2010-06-1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有個問題是:台北某社區不讓愛滋病患居住,甲君患有愛滋病租屋於社區內,住戶委員發現後,要求屋主解約,法院以契約自由為由,認為契約以明載租屋人須告知身體其病,甲君簽約前即已知悉,並刻意隱瞞,故判決社區勝訴,關懷愛滋病協會以假君之居住權的侵害為由,即便有契約自由的保障,但愛滋病患的居住自由、隱私權也應受到保障,故提請大法官解釋。PS拜託大家幫我想想:)法律All CommentsRegina2010-06-13一、首先說明的是,您說的這個案例,在我印象中並非是私人彼此間的租賃契約,出租人於契約內容訂定排除弱勢族群的承租人,而是大樓住戶依照公寓法賦予的權利,做成規約,透過規約來拘束全體大樓住戶,不合規定的,依照規約的規定辦法行之,所以法院判決是社區勝訴,並非出租人勝訴。以下就針對我的方向來大約說下....二、大樓住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多數決,產生的住戶規約,其效力是能拘束全體住戶,該規約內容有排除對於身患��Yuri2010-06-12提供我的所知,您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查詢一些大法官曾經解釋過的解釋令,應該會對您這ㄍ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 Posts法律常識(有關刑事賠償責任)如何解題?車禍對方無勞健保能申請第三責任險嗎?強制執行聲請後續請問法律問題!!犯罪了嗎還是沒有?犯了什麼罪高職同等學歷?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