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當初是這樣的發生車禍只有擦撞人都沒有神麼事情(機車跟機車他在外側不打方向燈直接往左切造成我閃避不及但還是有煞下來只有車子倒下來而已),但對方當下就起來走去對面他家他家的人叫他去醫院,然後他就坐救護車到醫院,警察就去醫院找他,結果他就先回家了,然後警察就找他的留下的資料都是留假的,然後導致現在都連絡不到對方然後警察有送調解委員會,然後他也沒有去警察局或找當事的警察做一些筆錄會口述之類的,但是我當下有去警��
調解委員會裡面的規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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