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工法規"內有"試用期前3天不給薪"的條款嗎 - 勞工法規
By Heather
at 2013-03-27T00:00
at 2013-03-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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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去面試一間公司,面試時他有說試用前3天是無薪的,當然我也有問他,這樣是合法的嗎,對方說她們都是按照公家機關的規定走,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懂勞動法規的人,請問這條法規出現在哪一個章節,我只是想確認一下是否有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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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規
All Comments
By Barb Cronin
at 2013-03-31T18:10
at 2013-03-31T18:10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2/01/01起~時薪109元,月薪18780元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 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22條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此所謂的對價報酬,意指勞工實際參予多少勞務,雇主既需給予勞工對價工資,從前面解釋中又可知道,縱使勞工從事一天一小時,半天,甚至是十分鐘勞務,雇主既需給予勞工對價(等)工資,不論是時薪制,月薪制,日薪制或是論件計酬制勞工>>>皆適用上述勞基法之規定.
故~~試用前3天是無薪之法規,根本不存在>>>>該公司簡直亂扯. 祝順心
2013-03-28 16:15:46 補充:
關於003回答者所解釋~~~至於「實習或見習」.......是否給付工資,由勞工與僱主協商議定.
這是嚴重錯誤資訊~~請勿再誤導,而導致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21,22條已有明確規定,不論「實習或見習」或試用期其工資必須依照前述規定給予.
除非勞工寧願自行做白工不領薪者~~~除外.
再者,勞工於試用期間不合格者~~~雇主若需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必需依照勞基法11條規定資遣,並給予資遣費.
By Dinah
at 2013-03-27T19:08
at 2013-03-27T19:08
2 基於契約自主,勞雇雙方也可以約定短期間之勞動契約〈即變相試用期間〉,供勞方自我評估是否適應新工作環境,僱主也可以考核新進人員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只要不違背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契約
3 有些工作屬特殊性質,為避免新進員工無法適應,會要求準新進人員先行「實習或見習」,俾於正式到職後,能獨立從事公司交付工作,至於「實習或見習」期間長短、是否給付工資,由勞工與僱主協商議定
基於上述原則,「見習」與「試用期」法律並未禁止,惟依你所述,對方並沒有坦誠相告,據實說明原因,反以「按照公家機關的規定走」矇混。所以你必須自己上勞委會、勞保局、健保局等相關網站,收集、了解相關法規,爾後才不會被視是而非的說詞矇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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