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因為同事請產假與育嬰假4個月,由我來代理她的工作4個月,公司給我每個月2000元的"職務加给獎金",所以我會從5月領到8月,但是我覺得很奇怪?這是勞務所得怎會是獎金?這應該是工資不是嗎?這樣公司是否有違法之嫌呢?我查了一下勞基法~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一定要經��
請問~職務加給是工資還是獎金?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