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職務加給是工資還是獎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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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因為同事請產假與育嬰假4個月,由我來代理她的工作4個月,公司給我每個月2000元的"職務加给獎金",所以我會從5月領到8月,但是我覺得很奇怪?這是勞務所得怎會是獎金?這應該是工資不是嗎?這樣公司是否有違法之嫌呢?我查了一下勞基法~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一定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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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7-11
板大可以查一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因為板大是該同事暫離所以有時間性給的獎金而非一直領到同事回來後仍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