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13年以勞基法勞工每月可以休假幾天 - 法律
By Gilbert
at 2013-01-19T00:00
at 2013-01-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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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013年以勞基法勞工每月可以休假幾天or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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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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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3-01-22T20:29
at 2013-01-22T20:29
如果你所謂的每月可以休假幾天,是要"自己請假"的話,最長是可以休到每年365日(閏年366日)啦。
如果你是說不必請假就可以休的假,那這個問題很複雜喔。因為自從勞動基準法30條規定雙週84工時以後,就不是簡單的說法可以解釋的清楚。
不過如果你是在週休二日的公司上班(每日工作8小時24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30條和第37條的規定,民國102年(2013年)的休假日,就是勞基法37條所規定的那些假日(共19日),再加上每個星期的星期六和星期日。
而勞基法37條所規定的日子,寫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包括以下這些日期:
紀念日(要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勞動節:五月一日勞動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假日(也要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其他不是週休二日的上班方式,有關休假、工時,可以到行政院勞工委員(勞工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會底下的網址去看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勞工委員會那個網頁的最底下,有一個現行工時制度的word檔,裡面有最詳細的說明。
如果還是弄不清楚假日到底要不要上班?或者上班該不該有加班費?建議您直接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免付費專線:0800-085151
或者撥打02-8590-2567
By Una
at 2013-01-20T20:53
at 2013-01-20T20:53
月休四天!(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013-01-19 20:33:33 補充: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013-01-19 20:33:44 補充: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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