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所以說強盜不一定要動手,脅迫也可以......重點在於使之不能抗拒的意圖和方法..那要是有人去搶孕婦..威脅她說要打她肚子,並跨坐在她身上.....,任何腦筋清楚的媽媽都不會抵抗,,,,因為顧小孩優先...但是話又說
所謂的強盜罪要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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