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 我有臺電視遊樂器主機
我自行改造遊樂器裡的晶片
而這晶片是廠商所設置的防盜拷措施
改造後只供自己使用
我本身的行為違反了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
但我未違反第八十條之一和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
不在第九十六條之一的刑法規範裡
而是根據侵權的事實
需負起民事的賠償責任
改過晶片的電視遊樂器
我只使用在 讀取正版軟體 使用授權的軟體
必需透過付費才能擁有的軟體使用權 皆有付費
這種情況有侵犯到廠商的權利嗎?
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還是依據第八十四條
有侵權疑慮者可以要求防止
是否又該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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