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從八卦版討論裡面想到的題目
【裁判字號】97,醫上更(三),3 http://0rz.tw/c5HVV
今天假設鄉民某A 看見了八卦版的討論
發現原來醫生曾經施打維他命B1 造成病患過敏過失致死的案例(致死率<0.1%)
某A心想 仇人某B你慘了
遂跟某B講 "維他命B1對身體很好喔 要多吃" 甚至是主動買給某B吃
某B心裡非常感動 以為某A竟然開竅了 於是真的就天天吃
某一天還真的暴斃了
這個案例讓我想到 男友想殺女友 遂帶女友雨天散步 讓雷劈死她的故事
教科書上都稱這為容許風險的故事
假設被雷劈與吃維他命B1的致死機率差不多 兩者也都是日常生活遇的到的事情
吃維他命B1也對身體有好處 總不能禁人下雨天出去散步 禁人吃維他命補充營養
如果用容許風險來解吃維他命B1的例題
因此為容許風險 所以阻卻客觀歸責 客觀構成要件則不成立
那 主觀構成要件 以及該如何論以刑罰的部分
筆者分別以以下三說表示
甲說:
某A成立殺人未遂罪
某A主觀構成要件只需要對於某B的死亡結果有知以及意欲就足夠
不需要了解到容許風險在法律上之評價 對於此例雖為容許風險
但行為人確實已經死亡 則該當
乙說:
某A雖成立殺人未遂,但屬於不能未遂,不罰
按刑法26條規定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餵食維他命B1行為 風險極小 屬容許風險 法律上評價將之視為無危險
又一般客觀情形 將不生犯罪結果
次按德國通說 此例行為人為重大無知 誤以為B1真的可以當作殺人手段
因此不罰
丙說:
某A不構成犯罪
容許風險不僅同時阻卻客觀構成要件
因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須要相對稱
主觀上行為人也得對於容許風險有所認知
既然容許風險為法律所不處罰的風險 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其從事法所不處罰的行為
當然主觀上無故意 也就是容許風險同時阻卻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想請問各位大德
對於容許風險的部分
我手邊的教科書是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裡面檢討
有哪本書 或是哪篇論文 有在檢討容許風險與主觀構成要件的關係嗎?
上面三說應採哪一說較適宜?
若採甲說 則鄉民若真的拿B1去餵食他人
那不就構成殺人未遂?因為叫人吃B1真的會發生犯罪結果以及風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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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剛剛上月旦查到的文章
台大法學論叢第二十八卷第一期
作者:黃榮堅 教授
p11
黃師以墜機為容許風險為例 雖某甲想殺女友 買機票讓女友去坐飛機
女友也真的墜機掛了
但某甲所認知的事實為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事實 因此不具犯罪故意
要是採此說 再把吃維他命B1解為容許風險
那這樣八卦版提到的那位醫生真的是很雖小
一個看過這案例 故意拿B1殺人的鄉民 不成立犯罪
實務上卻判醫生可被歸責 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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