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9/30去ktv唱歌,手機沒電跟服務員藉插座充電,服務員拒絕,當天因在等先生及小孩的電話,所以當下請對方找主管來,對方表示她就是主管,後表示要打電話請人付帳,對方才同意借充電10分。智慧型手機耗電快,10鐘充電,電力很快就不足,當下請對方再讓我充10分鐘,對方怎樣都不肯,當下確實情緒相當激動及不悅,因此有口角及動手揮打對方,連來前來阻止的員工也遭波及。事後,對方去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10/2晚上被通知去警察局做筆�
請問下例情形屬普通傷害罪或故意傷害罪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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