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務員圖利罪 - 法律
By Kama
at 2010-05-15T00:00
at 2010-05-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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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131條之所謂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請問:
1..請問大法官所做的解釋令算不算法令之一?算不算法律?請幫我說明一下
起因是某一地方政府的官員說他們不知道有大法官第400號解釋令,又說該地方政府並無設立認定既成道路的標準,,所以, 地方政府說他們想如何認定就認定,而且也沒法令規定一定要發文通知我說我的土地已經被公告為既成道路, 又說該地方政府根本沒設立認定既成道路的標準或辦法, 所以根本沒有違背法令的問題? (我是後來自己發現土地被公告為既成道路的),
難道我沒辦法告他們圖利罪嗎???
2.難道一定要查到他們有收錢才算圖利嗎?(他們有圖利特定某一人)
3.難道我只能訴願嗎? 訴願成功就好, 所以公務員都可以沒事嗎?
請各位 請幫幫我
Update:
補充一下 我的訴願是贏的
請問:
1..請問大法官所做的解釋令算不算法令之一?算不算法律?請幫我說明一下
起因是某一地方政府的官員說他們不知道有大法官第400號解釋令,又說該地方政府並無設立認定既成道路的標準,,所以, 地方政府說他們想如何認定就認定,而且也沒法令規定一定要發文通知我說我的土地已經被公告為既成道路, 又說該地方政府根本沒設立認定既成道路的標準或辦法, 所以根本沒有違背法令的問題? (我是後來自己發現土地被公告為既成道路的),
難道我沒辦法告他們圖利罪嗎???
2.難道一定要查到他們有收錢才算圖利嗎?(他們有圖利特定某一人)
3.難道我只能訴願嗎? 訴願成功就好, 所以公務員都可以沒事嗎?
請各位 請幫幫我
Update:
補充一下 我的訴願是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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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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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0-05-15T01:53
at 2010-05-15T01:53
不過釋字400號沒有辦法直接拿來當成人民請求權的依據,
實際上還是要透過其他下位階的"法令"來運作,那下位階的法令怎麼規定行政機關就該怎麼作.
因為行政機關本身也沒有違憲審查的權力, 法令如果有抵觸憲法疑慮的時候,當事人也只能透過日後取得敗訴判決後再來提釋憲解決了.
簡單來說,行政機關只是執行機關,它們按照基礎法令辦事,憲法層級的問題,不是它們能考量的範圍.
2.圖利真的很難構成
老實講,你有兩關不好過.
第一個,你要怎麼證明該管公務員有具備圖利他人的故意?
第二個,你要怎麼證明他們有對價關係?
這是我以前關於圖利的回答:你可以自行參考看看,實務上運作這條真的被限縮的很嚴謹.
(官官相護啦,檢察官也是公務員,他們當然也怕圖利罪條件太寬鬆自己平常一不小心也會出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3.訴願.....老實講你現在這種狀況很難贏,日後連行政訴訟也不太樂觀.
所以我前面才說,如果拿到敗訴判決之後,只能拼拼看提釋憲了.
2010-05-16 14:50:41 補充:
如果訴願贏的話,不就天下太平了?
其實既成道路的標準,沒有法律會規定,而是因時效之事實狀態而成為"事實上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要有以下的要件:
1.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2.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阻止
3.經歷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本案我怎麼看,我都會覺得該管公務員可能只具有裁量暇疵或判斷要件上有錯誤,或是行政程序上有暇疵,因此訴願審議機關才會變更原處分.
2010-05-16 14:50:47 補充:
如果只是程序上出暇疵,或是主觀認知上有錯誤,你就說他有圖利的故意,真的很難說得過去.
行政機關也會犯錯,這是真的,因為公務員不是神,連法官都會誤判了,難道最高法院再審改判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你就要把下級審法官以過失殺人罪抓去關嗎?
除非你真握有該公務員犯罪的證據,不然硬要走刑事老實講真的沒有甚麽實益可言
.
但是違法的行政處分造成當事人實質上的損害,走民事損賠或國家賠償就走得通了~
2010-05-17 11:38:05 補充:
嗯~ 因為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本身就有相當程度的疑慮.
(我不敢批評大法官的見解,只是實際運用上真的會有困難)
沒關係我耐心跟你講,你仔細去看本號的解釋文:
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換言之,還是要由其他法律的規定來解決既成道路衍生出來的問題.
所以我才會說,這號解釋文人民不能直接拿來當成請求政府強制請求徵收的依據.
而且本號解釋針對的是土地徵收的問題而非認定的問題.而有關於徵收的法律,指的是土地徵收條例.
2010-05-17 12:04:13 補充:
至於所謂的不法行為或違背"法令",你要看它本身違的是甚麼法規,才能決定.
不法行為有三種態樣:(這是一種層升的概念)
1.刑事不法 (因為處罰最嚴重,所以要件最嚴格)
2.行政不法 (要件比較寬鬆)
3.民事不法 (最寬鬆,因為私法自治)
看是那一種層次的不法,所負擔的責任也不一樣.
所以你所舉那個內政部的命令,如果機關違反,對沒錯,它的確是違背法令,不過它的不法評價是停留在行政責任階段,而非刑事責任.
有無刑事責任的問題,你還是要看它其它的要件是否符合刑罰的構成要件才能下定論.
2010-05-17 12:05:24 補充:
就拿圖利來說,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400號不是針對認定標準,所以400號不能拿來用.
就算內政部的函釋算中央法令(其實我覺得可能只是行政規則而已)
但圖利罪本身還有一個構成要件叫作"不法利益".
那你還是得要舉出他造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為何?
那是否涉及偽造文書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握有證據當然可以舉發阿.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57988&ctNode=57...
(法務部政風單位關於圖利的解釋,應該蠻白話的)
2010-05-17 14:30:42 補充:
就以圖利罪為例,它構成要件有二:
一.明知違背"法令"
二.他人因而得到"不法利益"
套進去來看,400號解釋針對的是道路徵收而非認定標準,所以不能直接拿來這裡用.
至於你所指機關認定違反內政部的函釋,如果它位階僅是"解釋性行政規則"而非職權命令,
也不能算是上面所指之"法令".
退一步言,就算真的有違背中央法令(建築法或建築管理規則),
還必須是自己或他人因此行為而得到"不法利益",最終才能構成圖利.(結果犯)
這是法務部有關於新修正圖利罪的見解,你可以自行參考看看: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Data/f1...
2010-05-17 14:44:54 補充:
知識+的補充系統怪怪的,有時候會跑不出來.
害我最後兩段多講了一段廢話=..=
其實內容是重覆的,論理過程是一樣.
By Tom
at 2010-05-17T17:58
at 2010-05-17T17:58
那何不對此進行行政訴訟?
追究圖利罪有何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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