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是合約承包商.員工於合約到期即需離職.且無資遣費.這 - 法律
By Jack
at 2011-03-08T00:00
at 2011-03-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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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公司是合約承包商.員工於合約到期(1~3年不等)即需離職.
且無資遣費.這會違反勞工權益嗎?
曾經與勞工簽過"定期勞動契約".
但是並沒有每年簽約
且無資遣費.這會違反勞工權益嗎?
曾經與勞工簽過"定期勞動契約".
但是並沒有每年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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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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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1-03-08T11:47
at 2011-03-08T11:47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11362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4-21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79-18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 87.05.13 )
要 旨: 「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一 所詢「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
又勞動基準法中針對從事繼續性工作之勞工與非繼續性工作之勞工之保護有所差別,是以,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工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而該法中所稱「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 (工作) 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二 至於「短期性工作」與「特定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原旨,該法第九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於定期契約到期,而勞方繼續工作,資方不表示反對,即為不定期契約開始,而不定期契約,被資遣是可以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By John
at 2011-03-11T09:14
at 2011-03-11T09:14
這取決在錄用時有沒有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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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請Frozen大師或各路高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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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3-08T00:00
at 2011-03-08T00:00
有的影片沒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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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樣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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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3-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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