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專家您好!1.在前任職公司帶走熱水器.無法提出當時有致電給老闆娘想向他購買熱水器.而老闆娘回就拿去用的證據2.本人前任公司從事電信業.老闆因業務上的需求.要求我幫用戶代簽合約書(假設正式合約書代碼為123卻讓用戶簽錯簽到122代碼的合約書因此在無損權益下幫用戶更改代簽)沒有證據能提出是老闆教唆的.因薪資上的爭議憤而提離職.事後去勞工局投訴雇主.因此遭挾怨報復.以上2個案件若初犯通常刑責.或最重罪刑為何?
請問初犯侵占罪和偽造文書罪刑責.或最重罪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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