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工的朋友們~~ - 法律
By Michael
at 2010-01-11T00:00
at 2010-01-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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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在做朔膠射出的相關工作~算是勞工的嗎??
還有~~如果是算勞工的一個月領2萬初你們覺得划得來嗎?我做大夜班的...
一天一千~假日沒在算錢等於做到禮拜6早上放假放到禮拜一晚上在上班~.
夜班也沒加給....老闆算時薪1H100作10H~...(本人已退伍...)~請知道的給個答案謝謝~~
Update:
在補充一下好了...
我做那個老闆放假也沒算錢給我在說假日去加班也是算平日上班錢~!
我問工廠師傅說他說有做有錢沒做就沒錢這樣子~!
想說每天工作10小時一個月只能拿到禮拜一~禮拜五的錢也才5千~
20天加一加才2萬初感覺是不是有點太奇怪了....才做大夜1個多月
拿到的錢跟早班沒兩樣....感覺真的是......很差.....
我做的其實也滿輕鬆的只不過...感覺自身權益好像有問題....
還有~~如果是算勞工的一個月領2萬初你們覺得划得來嗎?我做大夜班的...
一天一千~假日沒在算錢等於做到禮拜6早上放假放到禮拜一晚上在上班~.
夜班也沒加給....老闆算時薪1H100作10H~...(本人已退伍...)~請知道的給個答案謝謝~~
Update:
在補充一下好了...
我做那個老闆放假也沒算錢給我在說假日去加班也是算平日上班錢~!
我問工廠師傅說他說有做有錢沒做就沒錢這樣子~!
想說每天工作10小時一個月只能拿到禮拜一~禮拜五的錢也才5千~
20天加一加才2萬初感覺是不是有點太奇怪了....才做大夜1個多月
拿到的錢跟早班沒兩樣....感覺真的是......很差.....
我做的其實也滿輕鬆的只不過...感覺自身權益好像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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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10-01-13T04:15
at 2010-01-13T04:15
有關工時關定 勞基法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 字第 00559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 、32 、36 、40 條 ( 89.07.19 )
要 旨: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者,其加班工時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
時數限額內
主 旨:所詢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者,其加班工時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八四七○號函
。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
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
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
。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
倍發給,另該日工作時間屬該法第三十條所定正常工時後之延長者,
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四一五三五號
函釋,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該日工作時間如未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依
本會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三一六二號函釋,其工
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之內。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 字第 04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4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54-2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5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6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88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 73.07.30 )
要 旨: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
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變形工時之規定,故
仍屬違法。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為發問者 沒詳述工作狀況 故 簡單列舉一些法規 旨在讓勞工了解自己的權益
以免危害自己身體健康
2010-01-20 21:36:24 補充:
如有疑問 可向工作所在地點之主管機關 電洽
這樣比較快速 一次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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