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公司員工在工作場合發生意外但因為他屬於部分工時的臨時工有投保公會保險不願意雙保繳費所以拒絕公司勞保現在不幸發生職災公司有另外保雇主責任險及400萬意外團險這些理賠金都幫對方申請且給予但約過3個月對方要求公司比照勞基法需要補足他往後的靜養的全額薪資請問如果依照勞工局規範雇主因該負擔多少?有沒有一個換算標準因為對方不願意信任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好比醫生開立約需要復健半年但他說也許他1.2年還不會好或者好了過�
請問勞資雙方發生相關職災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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