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車禍求行車記器影像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姊姊11月28日下午5點20分在林森一路路和中正三路交叉待轉區綠燈亮時正啟動,後方卻有倆位雙載的騎士滑倒拖行(應該是車速太快,緊急剎車而摔倒)正好輕碰我的車,座後方的女生倒在地上留很多血,我看大家都騎走,因為我是護士不忍心,所以叫救護車並報警,交警到時雖然有測量,但路上監視器卻未照到,我可能因為自己的不忍心而惹禍上身,所以懇請行車記錄器有拍到的人,請將影像傳給我,證明事實真相,請善心人士幫幫我,謝謝! 因為姐姐心情不佳,由我代筆。
信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12-02
1.車禍現場有行車記錄器拍到是最好.但不一定都要依賴監視器畫面.對方騎士是自行滑倒拖行.看現場跡証就會知道.只要將事實陳述給警方.應該不會被惹禍上身的.車禍肇責是依據筆錄.現場圖.跡証.動向.通向.標誌.標線.號誌等等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0條1項)
1.可據以分析當時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2013-11-2923:19:56補充:
1.妳們可請警方調閱當時11月28日下午5點20分在林森一路路和中正三路交叉待轉區綠燈亮時正啟動發生車禍路口等待的車輛的車主.請警方詢問車輛騎士作証就可以.
Olive avatarOlive2013-12-01
請你放100個心這個事故你們不會有麻煩因為你們是被後方的機車追撞這種情況是前車在停等紅綠燈位置完全不必負擔肇事責任也不用根據行車記錄器的資料因為在紅綠燈十字路口追撞完全是後車超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