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1條1項強制辯護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到庭逕行審判,
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惟91年第7、第8次刑議認為
上開見解與刑事訴訟法379條第6款、第7款之意旨不符。其法律效果
應為"判決違背法令"。
(林俊益老師刑事訴訟法,2008年版頁103)
我的問題在於,刑事訴訟程序區分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與判決違背法
令之實益何在?
以上,謝謝。
祝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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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惟91年第7、第8次刑議認為
上開見解與刑事訴訟法379條第6款、第7款之意旨不符。其法律效果
應為"判決違背法令"。
(林俊益老師刑事訴訟法,2008年版頁103)
我的問題在於,刑事訴訟程序區分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與判決違背法
令之實益何在?
以上,謝謝。
祝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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