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原告為何要做2次筆錄?這是正常的嗎?<贈20點>
我是原告..刑事案件..第一次做筆錄是在台中市南屯某派出所而過1個月..神岡那邊的派出所<案發地也同時是被告的住處所在地>又通知我再去作一次筆錄..我的問題是…第二次去神岡做筆錄時…筆錄內容其實跟第一次筆錄是差不多的..那有必要再通知我去作筆錄嗎??<偵訊是合理..但是做筆錄?有必要嗎?>還是因為被告和那些警察認識的關係..所以才用這些技倆來拖延上地檢署的時間或者是故意叫我做第二次筆錄…然後對方想找出內容不一的地方..來找麻煩因為筆錄內容很長…不可能每個細節都記得很清楚…所以….做二次原告筆錄是正常的嗎??為何不用第一次筆錄來偵訊我即可??請有法律背景或律師解說…謝謝請廣告業者或不相關回答勿留言…謝謝
網友回覆 3
- Una
.問題:因為筆錄內容很長...不可能每個細節都記得很清楚...回答:人的記憶力是有限的,並會隨時間淡忘小細節匿名發問者你多次筆錄內容稍有小出入,沒關係;檢察官&法官知道你們相關人等(原告、被告、目擊証人、跟這宗案件稍微有關係的關係人)每一次陳述小細節,不可能100%每一次一樣警察&檢察官&法官沒你想得哪麼笨問題:所以....做二次原告筆錄是正常的嗎??為何不用第一次筆錄來偵訊我即可??請有法律背景或律師解說...謝謝請廣告業者或不相關回答勿留言...謝謝回答:案情很複雜,曲折離奇的刑事案件,相關人等(原告、被告、目擊証人、跟這宗案件稍微有關係的關係人)全部會被警方&檢察官屢屢傳喚到案做說明。次數有可能多到讓你疲於奔命,嘔心瀝血。你以為打刑案司法訴訟官司很輕鬆呀,你這什麼錯誤觀念呀。問題:那有必要再通知我去作筆錄嗎??<偵訊是合理..但是做筆錄?有必要嗎?>回答:相關人等(原告、被告、目擊証人、跟這宗案件稍微有關係的關係人)被傳喚到案做說明,一定要做偵訊筆錄。你們是來進行刑案司法訴訟官司的,你們以為是來跟警方泡茶聊聊天瞎扯胡掰的啊。這是刑案司法訴訟官司,不是聊天兒戲開玩笑。問題:那有必要再通知我去作筆錄嗎??<偵訊是合�
-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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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orge
要告人你一點都不積極連筆錄都不想做人家只好隨便辦隨便結案檢察官也懶得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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