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古書、古籍的著作權問題? - 法律
By Tristan Cohan
at 2016-02-11T15:15
at 2016-02-11T15:15
Table of Contents
先跟大家說聲新年快樂!
會問這個問題 是因為以前與研究所教授討論過
由於我的教授有在做古籍數位化的計劃
所以我也在這之中 接觸到了一些古籍出版的問題
也以此為基礎 開始去了解著作權法 當然是以古籍、古書為主
據我自己的理解
在數位化時代之前 國家對這類古書的出版保護 是以「製版權」為依據
著作權法第 79 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
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
,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
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就這段文字的意思 應該是代表
一本古書 如果經重新排版、標點 並經出版 那這本書就享有十年的權利
比如:三民書局出版《老子》 於民國72年初版一刷 於是此書的製版權享用至民國82年
那我這邊有點問題想請教各位
1.這是否也同時代表 只要到了民國83年開始
任何人都可以換封面 將此書影印出版?
2.如果三民書局將此書再版 無更改 那這本書是否又繼續可有十年的製版權?
如若更改了一個標點符號 那這本書是否又繼續可有十年的製版權?
另外一個問題
著作權法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章忠信在著作權筆記中認為
古文書資料經加註標點、斷句,須有智慧投入,不見得人人相同,故可以成為「衍生著作
」或「編輯著作」,若仍在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之保護期間,並不得自由利用。
這是否代表
比如:三民書局使用明朝a版本的《老子》 斷句「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於民國82年出版
我將此文字用電腦輸入 所以同樣使用明朝a版本的《老子》
但我斷句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或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加逗號)
同樣於民國82年出版
這樣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而在數位化時代之後 古書的內容也成為資料庫型式
章忠信引用智慧局的函文 說明我國認為
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形式的「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雖不符「製版權
」規定,但可以「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更好待遇的保護。
也就是說 我國的古藉數位化 是受編輯著作保護
但這樣我就出現問題
如果此電子化資料庫 並未有標點、斷句等「編輯」 這樣還可有受「編輯著作保護」嗎?
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版權説明
本網站的設計與内容由國際版權法所保護,未經許可不得重新出版。儘管如此,本站鼓勵
這些資料的恰當使用,具體説來:
您可以為自己個人的使用下載,儲存,或列印網站上的任何網頁。*
您可以為非營利學術性目的列印,影印及發行網站上的任何網頁。請附上網頁上的版權説明及網址。*
您可以為描述性目的適當地引用網站上的部分内容(如:一篇中的幾段文字)。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含印刷版、電子版、及其它形式)重新出版網站上的大量内容(如:整本書)。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含印刷版、電子版、及其它形式)重新出版網站上的任何圖案,也不得使得本站的任何圖案被顯示在其它網站的網頁上。
* 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
除此之外:
字典字體版權屬於台灣中研院的文獻處理實驗室。
字典功能所使用的Unihan數據庫資料版權屬於Unicode Consortium。
當代翻譯本的著作權一律歸於原作者,敬請各位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權益,請勿轉載。
如果依著作權法 那此網站無法對使用者有任何要求
因為電子化的資料不具版權 而是電子化後的標點(編輯)才受「編輯著作保護」
那我只要將文字copy 不使用其中的標點 甚至如果網站文字無標點 就可以直接使用?
又或我將其作為商業出版使用
1.改動其標點 2.不使用屬台灣中研院之字體版權
就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之前與老師討論此問題 老師是認為 古書本來就沒有版權 所以人家印也關係
我基本上也是相同的想法
但同學與我討論 問我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 我也不敢保證
所以 假設今天有人使用已出版 或是電子資料庫的資源
他只要做到
1.確認出版物超過十年 2.更改其中部分斷句 3.不使用原始字體 4.不引用現代白話文
這樣不論其出版是否做為商業用途 都不會違法?
這個問題 由於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案件 也不知道有沒有人討論過
所以想請教於各位
感謝大家!
--
會問這個問題 是因為以前與研究所教授討論過
由於我的教授有在做古籍數位化的計劃
所以我也在這之中 接觸到了一些古籍出版的問題
也以此為基礎 開始去了解著作權法 當然是以古籍、古書為主
據我自己的理解
在數位化時代之前 國家對這類古書的出版保護 是以「製版權」為依據
著作權法第 79 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
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
,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
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就這段文字的意思 應該是代表
一本古書 如果經重新排版、標點 並經出版 那這本書就享有十年的權利
比如:三民書局出版《老子》 於民國72年初版一刷 於是此書的製版權享用至民國82年
那我這邊有點問題想請教各位
1.這是否也同時代表 只要到了民國83年開始
任何人都可以換封面 將此書影印出版?
2.如果三民書局將此書再版 無更改 那這本書是否又繼續可有十年的製版權?
如若更改了一個標點符號 那這本書是否又繼續可有十年的製版權?
另外一個問題
著作權法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章忠信在著作權筆記中認為
古文書資料經加註標點、斷句,須有智慧投入,不見得人人相同,故可以成為「衍生著作
」或「編輯著作」,若仍在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之保護期間,並不得自由利用。
這是否代表
比如:三民書局使用明朝a版本的《老子》 斷句「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於民國82年出版
我將此文字用電腦輸入 所以同樣使用明朝a版本的《老子》
但我斷句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或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加逗號)
同樣於民國82年出版
這樣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而在數位化時代之後 古書的內容也成為資料庫型式
章忠信引用智慧局的函文 說明我國認為
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形式的「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雖不符「製版權
」規定,但可以「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更好待遇的保護。
也就是說 我國的古藉數位化 是受編輯著作保護
但這樣我就出現問題
如果此電子化資料庫 並未有標點、斷句等「編輯」 這樣還可有受「編輯著作保護」嗎?
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版權説明
本網站的設計與内容由國際版權法所保護,未經許可不得重新出版。儘管如此,本站鼓勵
這些資料的恰當使用,具體説來:
您可以為自己個人的使用下載,儲存,或列印網站上的任何網頁。*
您可以為非營利學術性目的列印,影印及發行網站上的任何網頁。請附上網頁上的版權説明及網址。*
您可以為描述性目的適當地引用網站上的部分内容(如:一篇中的幾段文字)。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含印刷版、電子版、及其它形式)重新出版網站上的大量内容(如:整本書)。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含印刷版、電子版、及其它形式)重新出版網站上的任何圖案,也不得使得本站的任何圖案被顯示在其它網站的網頁上。
* 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
除此之外:
字典字體版權屬於台灣中研院的文獻處理實驗室。
字典功能所使用的Unihan數據庫資料版權屬於Unicode Consortium。
當代翻譯本的著作權一律歸於原作者,敬請各位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權益,請勿轉載。
如果依著作權法 那此網站無法對使用者有任何要求
因為電子化的資料不具版權 而是電子化後的標點(編輯)才受「編輯著作保護」
那我只要將文字copy 不使用其中的標點 甚至如果網站文字無標點 就可以直接使用?
又或我將其作為商業出版使用
1.改動其標點 2.不使用屬台灣中研院之字體版權
就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之前與老師討論此問題 老師是認為 古書本來就沒有版權 所以人家印也關係
我基本上也是相同的想法
但同學與我討論 問我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 我也不敢保證
所以 假設今天有人使用已出版 或是電子資料庫的資源
他只要做到
1.確認出版物超過十年 2.更改其中部分斷句 3.不使用原始字體 4.不引用現代白話文
這樣不論其出版是否做為商業用途 都不會違法?
這個問題 由於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案件 也不知道有沒有人討論過
所以想請教於各位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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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2-12T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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