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我是郵差,去年7月,我於上班時段和對方發生車禍(初判表上對方水電工程車未依標線違規左轉,我機車為未注意前方車況,我閃避未碰撞犁田),所以請的是公傷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有申請了工資補償金(雇主30%勞保局70%)。然我跟肇事對方要求工作損失補償,對方保險國泰產物保險卻說,公司有付工資給我了,所以他們不賠,我想了解一下,這有道理嗎?因為其他同事,也有發生車禍類似的狀況,但都有理賠(不過不是國泰�
請問大家,我是郵差,去年7月,我於上班時段和對方發生車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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