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套房樓上住戶地板噪音問題 - 法律
By Mary
at 2011-08-30T00:00
at 2011-08-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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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住在一間套房6樓..
但是我樓上的住戶..時常椅子托地板的聲音很大聲..
有時候半夜.凌晨也會...
跟房東反應過..但是都規勸不聽..
而且也持續一個多月了...
感覺越說越故意...
我爬了一些文..有些都是建議買測量分貝器..
但是除了買分貝器外...還有什麼紛法好解決?
原本想打電話給環保局...
但是關於分貝問題我不知道有沒有足以造成"噪音"
那我有權利請房東叫那房客換房間?
或是搬離嗎?或是還有什麼方法解決嗎?
請各位大大給個建議! 謝謝!
但是我樓上的住戶..時常椅子托地板的聲音很大聲..
有時候半夜.凌晨也會...
跟房東反應過..但是都規勸不聽..
而且也持續一個多月了...
感覺越說越故意...
我爬了一些文..有些都是建議買測量分貝器..
但是除了買分貝器外...還有什麼紛法好解決?
原本想打電話給環保局...
但是關於分貝問題我不知道有沒有足以造成"噪音"
那我有權利請房東叫那房客換房間?
或是搬離嗎?或是還有什麼方法解決嗎?
請各位大大給個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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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Heather
at 2011-08-30T14:59
at 2011-08-30T14:59
好幫手誠摯回答你的問題~
下面是噪音管制資訊網的法規及罰款.大大可以參考.但是大大要是住在社區或是有管委會的社區.這可能就要請房東或是社總幹事來約束噪音源~
相關法規:我國噪音管制標準所規範的對象,為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工廠、營建工地或公告設施等具有營業行為或特定設施、機械音源等對象,民眾遇有此類噪音可以向環保局陳情並由環保局依法進行稽查量測。近鄰噪音通常為人或動物所發出之聲響,具備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特性,因此,依法目前近鄰噪音其處理權責並非在環保機關,但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向環保局陳情,故受理陳情之環保報案中心人員會向民眾說明該類噪音並非屬於環保機關之權責,並告知或協助其向權責機關請求處理。 另現代社會住宅密集,上下左右隔壁鄰居所產生的噪音可能會影響居家安寧,尤其有許多同一棟大樓的公共噪音問題,如管道間噪音、同大樓抽水馬達噪音等,由於此類噪音源係屬同棟大樓住戶所共有之設施,應由住戶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來處理。爰此,有關同棟大樓內之共有設施相關噪音問題亦非噪音管制法所管制的對象。
噪音管制法 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民法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復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判例已肯認居住安寧權屬「其他人格法益」,而所稱「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用語,係就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上開抽象標準,欲適用於具體個案,就事實審法院而言,即應以法官立於「社會生活中一般人」之立場,就系爭「音源」加以具體判斷之,即由審判者就聲音「音量」之客觀數據(分貝)、聲音之「音色」及「音量與音色混合」及聲音產生之時間、地點綜合判斷,是否可認定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
2011-08-31 00:55:53 補充:
晚上唱歌擾鄰 最高罰1.5萬
民眾未來若遇近鄰噪音擾人,可透過大樓管委會經住戶同意訂定規範並向各縣市府核備後,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促請各縣市政府工務部門前往查察開罰,最高可罰新台幣一‧五萬元。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09-02T04:40
at 2011-09-02T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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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1-09-03T18:13
at 2011-09-03T18:13
1.水泥RC地板問題:走路聲、敲擊聲、搬桌椅聲、跳動聲、為固體傳導聲
2.樓板架高問題:架高木質地板與水泥樓板間中空,會形成一個共嗚箱,如冷氣機、冷凍櫃、加壓馬達、水泥問題都會有,相對更嚴重,過去住宅做和室、木地板架高皆產生共鳴共振現象,樓板上聲音小;但樓板下聲音大(約2倍聲音)
成功案例:
101年3月15日北投陳小姐住頂樓,因樓下住戶反映走路聲、拖桌椅聲、小孩跳動聲,造成困擾於是陳小姐採購6mm隔音毯請裝潢師傅裝修,完工後效果非常好,樓下住戶非常感謝如此敦親睦鄰。大家用同理心去看待。
國家地堡有限公司
TEL:04-2263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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