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被詐騙10多萬,警方幫我找到了人頭戶,
但檢察官認為他(人頭戶)也是受害者,並不認為他有詐欺犯意,而且我的錢進了他帳戶後
,很快就被轉走了,所以判決不起訴。
我只想要回我的錢,因此提起了民事訴訟向他求償,
因為我發現,雖然他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但是他在我的錢被轉走之前,就發現他自己受騙,而且之前更直接交付金錢給詐騙集團,
請問我可以主張他自己明明早已知受騙,卻沒有積極管理帳戶(關閉帳戶),以致我錢財受
損,而要求他應賠償我的損失嗎?
難道明知帳戶被人使用而不去管理,讓詐騙集團任意使用,
都不用負責,都不用賠償嗎?
只要說自己也是受害者,沒有幫助詐騙集團就可以不用賠償?
請各位熟法律的大大幫幫我,告訴我應該如何主張,追討損失的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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