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強制猥褻罪中的「強制」二字,
是指違反「意思自由」法益的強制罪的強制嗎?
刑法第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的話,刑224所說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也都是指意思自由被侵害嘍?
btw,再請問法條符號怎麼簡寫?
如,第224條第一項第一款,通常寫成:224-1.1 嗎?
因為有些法條會寫:第224之一條。
這時候我就不曉得該怎麼簡寫了,冏。
以上兩個問題,謝謝板大們不吝指點、分享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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