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用LINE做生意,可有法律責任或禁忌 - 法律
By Ula
at 2014-04-14T00:00
at 2014-04-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我用L I N E做生意,可有法律責任或禁忌
如上述
因為想用家裡做生意做冷飲外送的生意
所以可能最方便除惹電話就是L I N E惹
但是我想詢問看看
用L I N E買賣這樣子有犯法嗎?!
如上述
因為想用家裡做生意做冷飲外送的生意
所以可能最方便除惹電話就是L I N E惹
但是我想詢問看看
用L I N E買賣這樣子有犯法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Ula
at 2014-04-16T21:04
at 2014-04-16T21:04
新版個資法的因應之道花俊傑隨著新版個資法正式三讀通過,對於存在於各行各業且為數眾多的個人資料,總算有了保護的法源依據,就公務機關和企業組織而言,未來若沒有落實個資保護,很可能就會面臨難以負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個資法實施之後的衝擊
對公務機關而言,在新版個資法實施之後,有許多和過去不同的要求,包括必須要將個人資料保有的依據和特定目的、檔案名稱和類別、機關名稱和聯絡方式公布在網站上(第17條),換句話說,相關單位如何進行個資的清查和制訂公布的程序,就顯得十分重要。
另外,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公務機關,必須要指定專人來負責個資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資受到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第18條)。 也就是說,這位專人勢必要對資安防護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才足以擔負起個資維護的重責大任,這對於某些資安專才不足的單位,恐怕也需要一番的規劃與考量,才可推派出適當人選。
對於非公務機關來說,尤其是不屬於舊法適用的企業,由於以往從未受到要求,恐怕在個資相關的作業流程和維護方式,往往是聊備一格的,所以特別需要熟悉新法中的種種要求。
例如,新法中提到,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進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就要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來進行行銷活動(第20條)。
新法第27條則要求,「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也就是說企業必須要制訂「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並且說明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的處理方法。
未來,若是其事業所屬的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接受檢舉或認為該企業有違反個資法之虞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派員進行檢查,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說明配合,並提出已盡到個資保護的相關佐證資料(第22條)。若是有違反個資法行為而遭糾舉且屆期未改正者,將會按次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第48條)。
此外,如果發現企業有違法的情形,將會公布違反人員之姓名和負責人(第25條),若是導致個人資料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還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第29條)。當然,如果企業能夠自行舉證並證明無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則不在此限,但這也就表示,企業若缺少適當的管理制度和表單紀錄,要舉證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請提早因應並做好準備
雖然目前新版個資法的施行細則尚未完成,還須等待法務部參考多方意見來制訂並進行審查,預估最快也要到明年才會公布實施,因此對於公務機關和一般企業組織,還有一些因應的準備時間,但在此還是要提醒眾多單位主管及企業負責人,個資保護已有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所以提早因應做好準備,才是最佳應對之道。
如果還不清楚該從何著手,建議先將法條內容瀏覽一遍,明瞭所處單位所受的規範要求,這是初步且必要的工作,然後去清查目前所保有的個資內容與評估其可能的安全風險,接著還需要針對個資蒐集、處理、利用的各個階段,將相關人員應扮演的角色責任明訂清楚,日後一旦施行細則公布之後,就可以參照必要的規範來運作,相信就能大幅降低觸犯法規的風險。
資料引述來源:http://www.netadmin.com.tw/article_content.aspx?sn...
Related Posts
謝銘洋教授是台大哪年畢業的?
By Anthony
at 2014-04-13T00:00
at 2014-04-13T00:00
如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
By Frederica
at 2014-04-13T00:00
at 2014-04-13T00:00
全民運動,我想要學紅牌重型機車請問要去哪裡學?
By Tracy
at 2014-04-13T00:00
at 2014-04-13T00:00
上下班回家路上車禍
By Dinah
at 2014-04-13T00:00
at 2014-04-13T00:00
同事竊盜電子產品問題
By Yuri
at 2014-04-13T00:00
at 2014-04-13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