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有時候網路上討論敏感議題
會看到有人反唇相譏要求某某人撕毀我國的鈔券
雖然教唆要雙重故意才符合,(若被認定成)開玩笑或是諷刺可能就不會變教唆
但是如果在雙重故意符合下,例如說
"你剪破百元鈔券我就送你一打啤酒"剪破之後也確實贈與
那這樣請問這樣情況下,教唆者是否就適用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然後教唆者因"所教唆之罪"而適用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5 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是否就是要以此罪論處呢?
另外請問教唆者是否有刑事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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