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請問普通傷害罪到了二審是否還可以和解 - 傷害罪Tristan Cohan · 2010-07-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如標題請問普通傷害罪到了二審是否還可以和解還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傷害罪All CommentsLeila2010-07-23樓上版大對刑事訴訟法似乎存有錯誤認識,在此提出個人意見,如有冒犯尚祈版大海涵....!本案已上訴至二審即將為終局判決,此時縱使兩造達成和解,並不影響審判程序進行,惟法官會審酌兩造已達成和解,在刑度上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對被告予以減輕。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2010-07-2607:35:47補充:首先和解乃一種法律行為,我國刑事訴訟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民法第第七百三十六條一直到第七百三十八條均有明文規定,既有成文規定,和解並非不成文法,不但在實體法中有規範,亦納入訴訟程序規定。按刑法之普通傷害罪期最重本刑為三年,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Leila2010-07-25您好:和解原則上,任何時間都可以的.和解是比較有利於被告的做法..法官裁量判決前,知道雙方達成和解共識,通常就不會施以法律制裁.2010-07-2408:04:57補充:當然,只要原告被告雙方在判決定讞前,只要私底下達成和解協議..於開庭時,將合解書送交給書記官轉由法官審視,法官就不會再加以法律制裁..法律的功用,就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而由國家(第三方),基於客觀公正和比例原則,做出有利於雙方的仲裁角色.2010-07-2522:32:45補充:樓下吳董,多謝指教..殊不知,您我爭點是否有異同之處?本人就實務面提出做法,也並無強調訴訟程序會因為兩造和解而結束."和解"本來就是屬於不成文的做法,法律對於"和解"也並未加以訥入訴訟正常程序..簡單的說,和解本來就不具任何法律效用.但決對是法官裁量的首選考量~2010-07-2522:37:29補充:尤其,告訴乃論之罪...和解有Related Posts關於傷害罪(各位網友們快點給我一點資料請問傷害罪如果已經賠償還要有法律責任嗎?請問這樣告傷害罪有勝算嗎??機車遭棒球棍砸毀人也被棒球棍攻擊未滿18歲教唆打人以及未滿18歲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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