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告傷害罪有勝算嗎??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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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我媽媽星期天的時候跟隔壁鄰居因垃圾問題起口角.後來因為對方撿地上不知什麼東西丟向我媽媽.又拿鐵條作勢要攻擊我媽媽.才發生了拉扯.後來雙方衣服都有被扯破.也都有去驗傷.(我媽身上多處瘀血)對方又找來10幾個黑衣人助陣.他兒子仗著人多又對我媽媽吐口水.(警察也在場)後來上了警局警察說鄰居不要告來告去沒好處就算了吧.起先雙方都默許.可是今天對方又跑到警局說要我們賠償她衣服破掉的錢5000元.不然就提告.(因為對方9年來不斷的騷擾我媽媽.用髒話.汙辱的詞句羞辱.不然起口角就找黑衣人來助陣.害我媽媽看了9年精神科).這次我們覺得忍無可忍被欺負還要賠錢.我們想先去地檢署提告.我們勝算夠嗎?1.當初去醫院開立驗傷單.我們要求開立甲式的可是醫院卻說只能開乙式的那可以用來提告嗎?(可以去醫院改嗎?)2.對方騷擾我們9年可以告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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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 avatarAgnes2010-07-21
你好:以下是我的淺見,給您參考。先從法條面來分析給您了解: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的定義是: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所以按照您說的內容「跟隔壁鄰居因垃圾問題起口角.後來因為對方撿地上不知什麼東西丟向我媽媽.又拿鐵條作勢要攻擊我媽媽.才發生了拉扯.後來雙方衣服都有被扯破」所以由此可知,對方係因口角而起了攻擊的念頭,而對方是成年人應該知道他的攻擊行為會造成人的受傷(不管是有沒有傷口,或是傷口看不出來等等)。所以主觀上,該名鄰居已經具備傷害之故意,而您母親也發生了傷害的結果,所以對方在法條構成要件上已經該當傷害罪。剩下的只是證據方面該如何證明。順帶一提,因為該名鄰居事先乙不明物攻擊您母親,後又拿鐵條作勢攻擊您母親,您母親才與該名鄰居拉扯,所以您母親若被對方告傷害應該可以主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