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幫助詐欺罪名以及若開庭後的判決為何?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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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九月將我的帳戶借給網路上的朋友,他說他要網拍使用,若有賺錢會分紅給我,當時心有警覺為詐騙集團,但他又說只是跟我拿提款卡並無要存摺及印章,且剛好我結清帳戶餘額,並無繼續使用就將帳戶借給他使用,的確我也在9月6日收到他給我的分紅2000元,但在9月9日就被我的銀行告知為警示帳戶,請我到警局查明原因為何,到了警局才知道有人報案,且有兩名被害者,且錢已經被提領光了,到警局已經是晚上10點多,警察請我隔天再做筆錄,筆錄內容為:我涉嫌的罪名為"詐欺及涉及洗錢防治條例罪",在最後筆錄我自白,我承認我當時被貪念給蒙蔽了,導致帳戶被騙,希望法官能夠從輕量刑,想請問若開庭我該如何自白或我該如何向法官說明才能將我的罪降至最輕呢?我目前是現役軍人,若被判有罪會影響到我的軍旅生涯嗎?會逼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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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10-09-21
1.你可以打電話向承辦的偵查佐詢問案子的進度,如果已送到分局三組,那你就向分局三組詢問,如果已經送地檢署,你可以帶個人證件到地檢署服務台查詢自己案件與股別跟書記官電話~再打給書記官查詢開庭日期。如果地檢署查無資料,你可以向分局二組督察室報告2.每天都有人因詐欺被騙~原因都是作人頭帳戶太多很多人到法院提出的理由~被騙~被搶~被偷~被朋友拿走放在機車置物箱被偷~被摧眠也有甚至有的理由都是收購人頭戶集團的教戰守則檢察官聽多了啦~你要證明清白~就要有證據去證明不是憑你說的話多感人動聽就會有用(依詐欺幫助犯起訴~通常判2~6個月不等~報案人受騙嚴重~也可再向你提出民事告訴求償)3.交出去的帳戶裡頭要是還有幾萬塊餘額~也比較不像賣帳戶4.沒有有利證據~就自己提出願意協商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為自己沒保管好帳戶的�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9-20
「被告將上開存摺、提款卡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用,卻無法供明有何確信不至遭利用為犯罪之情事,顯見被告容任該人利用其帳戶據以詐欺取財,並不違被告之本意。況邇來,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多次廣為披載,被告既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銀行之存摺、提款卡等提供該人,而該人果然據以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出入帳戶,足見被告有容任該人利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初犯通常判徒刑四月、三月、拘役40日、30日不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若「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分別償被害人之損害,深具悔意,」也會被判緩刑。警訊時已承認犯行,檢察官有可能傳訊開庭,也可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