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酒駕認定問題,有關法律知識 - 法律
By Damian
at 2010-06-05T00:00
at 2010-06-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朋友發生此一事故前一日晚間飲酒,隔日駕車上班發生差撞,警察酒測仍超過法定值移送法辦,試問依刑法185-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是否該當?然其有無爭點所在?
2.上揭案例是否有相關判例可循?其可尋求之救濟途徑為何?
3.其為軍方人員,單位先給予2大過免職處分是否適法?可否尋求相關救濟?
請懂法律的朋友協助回答 謝謝
Update:
交通事故係當事人被他人差撞
2.上揭案例是否有相關判例可循?其可尋求之救濟途徑為何?
3.其為軍方人員,單位先給予2大過免職處分是否適法?可否尋求相關救濟?
請懂法律的朋友協助回答 謝謝
Update:
交通事故係當事人被他人差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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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0-06-06T03:54
at 2010-06-06T03:54
2.上揭案例是否有相關判例可循?其可尋求之救濟途徑為
何?
3.其為軍方人員,單位先給予2大過免職處分是否適法?可否尋求相關救濟?
答::酒駕是害人害已,由於嚴重肇事,事故層出不窮,故為社
會 所不容。應無法尋求其它救濟途徑。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吊扣 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駕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 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 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
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 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汽車酒駕超過0.55最高罰到57000、 吊扣駕照一年,等判決書下來,假如判決金額超過最高罰款,根據一罪不二罰原則,持 此張紅單連同判決書送交監理站辦理。
‧
現行酒駕,依公共危險移送者,警察不開單,車輛移置保管,得領回!不扣車;0.25以上,0.55以下者,警察開單,查扣移置車輛,則需完成裁罰,檢據領車。(不得分期)。
‧
警察在抓酒測時 0.55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 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
0.55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1)超過 0.55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是不能開單 (因為一罪不
‧
能二罰)
移送地檢處,就是把當事人
依現行犯來偵辦 ,移交到地檢署
。
‧
(2) 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
‧
得以易科罰金
。
‧
(3)因為民眾反 應 0.55以上要繳交酒後罰單跟易科罰金二條不符合
‧
公平原則 所以現令法規以改為
0.55以下開單 0.55以上為公共
‧
危險罪現行犯移送
。
‧的民眾要特別注 意了。由於酒駕肇事的案件逐年增加,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未來酒駕的罰
款金額,將從過去最高的三萬元,一口氣提高到十五萬,而這樣的法案通過後,民眾將更有警覺性
期限內繳納罰鍰者。罰鍰$49,500元。
逾期30天內繳納罰鍰者。罰鍰$51,000元。
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內。罰鍰$54,000元。
逾期60天以上繳納罰鍰者。罰鍰$57,000元。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一律以最高罰鍰 繳納。罰鍰︰6萬元。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不予退款,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
僅擇一而罰,但以
行政罰為基準。
接到判決 書後15日內,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吊銷三年:
駕照因酒醉吊扣期間再酒醉駕車
醉駕拒絕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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