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殘障特考如果考上如何知道你的殘障類別? - 法律
By Brianna
at 2010-04-27T00:00
at 2010-04-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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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身心障礙特考是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就可以考,可以聽說精障部份比較特別,精障人士若要考雖一樣領有手冊但好像分有精神官能症也就是躁鬱症、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等才不算精神病才能考,那麼判定為精神病種類的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分裂症等。這等精神病就算考上也不會錄用是嗎?可是我們一樣領的是精障類別的手冊,如果一樣同時考上(精神官能症和精神病),國家政府是從體時檢再去判定細分你是精神官能症而可錄用、精神病不可錄用,還是會單純看你的重大傷病卡上的病名註記?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因為我精神科的藥物已經吃了十幾年了,要戒斷沒有那麼容易,也有可能戒斷不成,需要吃一輩子的藥來控制病情,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在完全不吃藥的情況下可以永不復發。所以對我來說是一種非常大的風險,因為再發一次病,我的病情就會更加嚴重,功能也會下降。對於我未來生活是非常沒有保障的。而且我身邊也沒有戒斷成功不復發的例子。所以,雖然我很想完全復原永遠都不用再吃藥,但心裡很清楚,可能性要再評估一下。健康保健食品,B群我目前正在試,感覺還不錯,但這方面還需要再跟醫師討論一下是否可減藥,而且是慢慢減。未來是個未知數,我只想一步一腳印的過好目前現在的日子就好了。能努力的我會盡量去試,其餘的就交給老天爺了吧!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因為我精神科的藥物已經吃了十幾年了,要戒斷沒有那麼容易,也有可能戒斷不成,需要吃一輩子的藥來控制病情,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在完全不吃藥的情況下可以永不復發。所以對我來說是一種非常大的風險,因為再發一次病,我的病情就會更加嚴重,功能也會下降。對於我未來生活是非常沒有保障的。而且我身邊也沒有戒斷成功不復發的例子。所以,雖然我很想完全復原永遠都不用再吃藥,但心裡很清楚,可能性要再評估一下。健康保健食品,B群我目前正在試,感覺還不錯,但這方面還需要再跟醫師討論一下是否可減藥,而且是慢慢減。未來是個未知數,我只想一步一腳印的過好目前現在的日子就好了。能努力的我會盡量去試,其餘的就交給老天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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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4-28T10:44
at 2010-04-28T10:44
精神病人不能任用為公務人員
台灣是考試和任用分開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請注意「任用法」這三個字!!!!!!!!!!!!!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
上面那一則知識有提到
患者若經合格醫師證明為「精神病」者,則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再查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係基於國家確保公共福祉及增進公共利益,而對擔任公職之權利所為必要
且合理之限制,且上開規定僅限於對「精神病」患者予以任用之限制,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均有其適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之平等及比例原則,從 而無台端所提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牴觸之問 題,合併敘明。
而且我也幫各位打電話去問銓敘部的承辦人員
他的口頭回答是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已經修改了喔
請看全國法規網的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
敬告其他知識網友不要再被錯誤的資訊誤導了喔
承辦人跟我說以後一律視為精神,沒有在分「精神官能症」、「精神病」。而是一律都視為「精神病」
當然啦你們到私人公司也不會有人用敢你們的,除非是慈善團體或機關,我相信精神病人
你們在找工作的時候,也不會承認你有精神病,但是公司老闆據我所知較大的公司會去查你的資料,但是那是公司的事,小公司我不太清楚,尤其在你工作期間有怪異行為的時候,或是在公司工作遭到有心人士陷害,你的就醫資料會被敵人調出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
這個知識+網址也有提到
再查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係基於國家確保公共福祉及增進公共利益,而對擔任公職之權利所為必要
且合理之限制,且上開規定僅限於對「精神病」患者予以任用之限制,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均有其適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之平等及比例原則,從 而無台端所提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精神衛生法 第22條規定牴觸之問題,合併敘明。
所以政府都不敢用你們了,何況是私人機關,私人機關可以推托說:「係基於公司之福祉及增
進公司利益,而對任用之權利所為必要且合理之限制。」
如果公家機關任用精神病患者,明顯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屬公然違法!!!!!!!!!!!!!!
政府帶頭公然違法,那我想請問政府我們人民憑什麼要守法?
在此呼籲全台灣的公家機關應嚴加徹查,一但發現有人員患有精神病,應該依法撤銷任用!!!!!!!!!!!
我只是陳述事實OK!
附上血淋淋的例子
例子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例子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TO評論者: maxhua_3 ( 初學者 5 級)我打電話去「銓敘部」問,他們的回答就是說不能任用就是不能任用,寫信給「銓敘部」得到的答案也事一樣!!!!!!!!!!!!!!
還有網路上有因為精神病被撤銷任用資格的公務員你怎麼解釋?他有發問知識說要打行政訴訟官司的時候為什麼沒人願意幫他想辦法?你有辦法讓他回任嗎?我反問你?不能讓他回任並且讓機關認錯的話請閉嘴OK!
2010-04-29 21:32:01 補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
全國法規網網址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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