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1148-1的涵義(據說要用目的解釋)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1.
向版上專家們求證一下,據說上述文義只是指「關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對被繼承人的
總遺產數額計算上的追討」而言?修法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目的,防止被繼承人生前採取
的贈與子女財產,來脫產規避還債措施?
2.
換言之,至於繼承人之間,對於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某一位」繼承人大量財產
,「不構成適用本條」原以為的當事人要先拿出系爭受贈財產,回到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
內,「繼承人們自己之間」再進行分配云云囉?

請教一下了。謝謝。

--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1-03
這條還跟遺產稅有關係
至於被繼承人死後得到多少遺產並無關係
Mia avatarMia2015-11-06
請問KK大 我正文處就2.情事的理解:不適用本條-沒理解錯囉?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11-07
簡單來說繼承人之間沒有1148-1,只有債權人、稅才有
Ethan avatarEthan2015-11-08
作業?
Linda avatarLinda2015-11-11
推四樓的說法,簡單明瞭,要看這條的立法理由。
Erin avatarErin2015-11-15
這個有最高法院判決的,曾經念過,但字號當然是忘記了XD
如果事作業基本上去找那些最高法院判決就有寫得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