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民法304條,
甲欠乙100萬元,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
請問: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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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函授課,
這個例子老師講了兩次,
第一次說A地擔保的是甲乙間的債權,
不是丙乙間的債權,所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後,A地的抵押權消滅。
但第二次卻說,此時為了要保障乙這個債權人,所以A地的抵押權會例外存在。
我倒帶看了四、五次,他舉的都是民法304,
但實在是搞不清楚怎麼分,
求高手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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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00萬元,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
請問: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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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函授課,
這個例子老師講了兩次,
第一次說A地擔保的是甲乙間的債權,
不是丙乙間的債權,所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後,A地的抵押權消滅。
但第二次卻說,此時為了要保障乙這個債權人,所以A地的抵押權會例外存在。
我倒帶看了四、五次,他舉的都是民法304,
但實在是搞不清楚怎麼分,
求高手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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