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請教一個項款的使用問題
例如 監刑法 第六條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
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
再引用法條的時候, 是不是應該寫成下面這種方式!?
監獄行刑法 第 6 條 第2項 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如果得要寫成這種方式, 那請問該怎麼分項呢!?
又例如 第6條來說, 是否是這樣子分
第一項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
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第二項 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第三項 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
前面兩項應該沒問題, 但是第三項有必要這樣子寫!? 還是它只是當作補語, 不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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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項款的使用問題
例如 監刑法 第六條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
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
再引用法條的時候, 是不是應該寫成下面這種方式!?
監獄行刑法 第 6 條 第2項 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如果得要寫成這種方式, 那請問該怎麼分項呢!?
又例如 第6條來說, 是否是這樣子分
第一項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
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第二項 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第三項 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
前面兩項應該沒問題, 但是第三項有必要這樣子寫!? 還是它只是當作補語, 不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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