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路或店家攤販賣的偶像明星盜版的周邊商品沒有法律責任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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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SS3演唱會小巨蛋周邊附近一堆賣盜版偶像周邊的攤販舉例抱枕(自己加印的照片)海報都是店家自己印的包包照片小卡片護貝卡螢光棒這些東西都不會被他們的經紀公司告嗎?還是自己用的照片不是公司拍的宣傳照就沒關係?在光南看到很多明星護貝卡都是韓國後援會拍的照片==我問我一個朋友他說這很容易被告而且會被罰很重的錢我想攤販可能沒關係畢竟是流動的也不容易被抓到但是網路上隨便搜尋一堆什麼韓星網賣的東西都是中國製作的盜版抱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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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3-17
因為沒有人提告-.-如果被經紀公司發現提告勢必要賠錢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即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
Lauren avatarLauren2011-03-15
屬於違反著作權行為1.網路散佈2.網路下載網頁3.網路販賣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均違反基本刑法所以時緊犯行而檢調警根據這行為向法官申請搜索、傳喚通知而法官認為行為動機明顯違背法律進而命令所屬單位進行筆錄記載,承辦人員做筆錄之後進行審理五種法律的審酌為違背法律行為?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