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有某中央法規已針對某一行為處以違規者一至五萬元新台幣罰鍰,可以再訂一自
治條例針對身份為營業場所負責人之違規者處以裁罰性比中央法規更高之處分(如命令停
業一至六個月),且與中央法規之罰鍰併同執行(因停業處分和罰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
問題)?
因由中央法規罰鍰金額探究其立法意旨倘再處停業似有過度裁罰之疑慮,惟本人相關法學
素養不足,不知實務上和學術界見解為何,有請各位先進指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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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條例針對身份為營業場所負責人之違規者處以裁罰性比中央法規更高之處分(如命令停
業一至六個月),且與中央法規之罰鍰併同執行(因停業處分和罰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
問題)?
因由中央法規罰鍰金額探究其立法意旨倘再處停業似有過度裁罰之疑慮,惟本人相關法學
素養不足,不知實務上和學術界見解為何,有請各位先進指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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