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程序法之行政指導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3-165-5
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行政指導的特徵為何?1.具法律上強制力2.任意性事實行為3屬於公權利措施4.課予人民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請問專家老師~為何為選項2(..任意性事實行為)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行政指導的特徵?行政指導的特徵有哪些怎與行政法165條敘述行政指導不同勒?
謝謝
Update:
謝謝網友們的回覆喔

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1-11-28
版大你好; 何謂行政指導?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指導係認知表示之一種,有別於意思表示,性質上為事實行為之一,行政指導並非改變權力關係的公權力行為。行政指導的實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佈行動電話市場交易資訊透明化之行業警示,就屬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飛速得免下車預約服務作業要點,就屬之。行政院要求NCC對某某報導的烏龍報導立即主動調查,就屬之。行政指導之文書: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0912140... 行政指導的特徵有哪些怎與行政法165條敘述行政指導不同?行政指導的特徵:事實性、單方性、社會性、優越性、任意性、主動性等當然與165條相符,並無不符,其實行政有所謂動態面---行政行為,靜態面---行政法規,而行政指導比較偏動態面;其實您會有所誤解,應該是不了解行政指導,末學建議您多看行政指導的實例就會了解行政指導了!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Xanthe avatarXanthe2011-11-26
3不能選嗎?
只因為它被「行政處分」的條文給用走了?
這題真的有問題
2011-11-30 09:03:04 補充:
是這樣子嗎?
那給付行政的單純高權行為--給付、照顧、救濟、服務的手段
為何稱為「公權力行政」??
2011-11-30 14:42:41 補充:
你講的沒錯~
可是題目選項用:屬於「公權力措施」
是有問題的
岀題者好像認為只有行政處分才算是公權力措施
可是行政程序法條文對行政處分定義為公權力措施
只是「描述性」的用法而已
行政處分固然是公權力措施沒錯
但這不代表惟獨它是 而其他行政行為就通通不是
行政指導
屬於單純高權行為的一種
依舊在公權力行政的範圍內
2011-12-01 15:33:31 補充:
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
通通都是公權力行政
其基本程序列於法律保留事項
正好突顯其公權力的色彩
此題直接取條文的文字來做填空式的考法
實在是...............................................
Mia avatarMia2011-11-26
行政指導僅有三條165、166、167
165條
1、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2、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3、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也就是說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務範圍內"促請"特定人作或不作某事,而這個促請不具法律的強制性
166條 當受指導人說不想被指導時,就該停止
167 指導的方式.....
2011-11-29 21:01:27 補充:
公權力措施是一種上位概念(公法)
行政指導是任意性事實行為,與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不同
他是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行為
2011-11-30 13:28:51 補充:
單純高權行政不具強制力
這麼說好了
行政指導的存在就是與行政處分有別,與干預行政不同的是
他追求的是與人民達成合意,形成更高的行政效率
所以他是非權力行政
2011-12-01 13:28:36 補充:
1、國賠法的"行使公權力"採廣義解釋
2、行政程序法與訴願法的其他公權力措施,是採狹義解釋
國賠是採最有利人民的解法
所以行政指導可以國賠
但要符合行政程序法與訴願法的公權力措施
就要與行政處分同等
也就是要行政指導在事實上無自由決定之意思時才可
Kelly avatarKelly2011-11-25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特徵:積極性,個別性,任意性
Gary avatarGary2011-11-25
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165條就有說了,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