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老闆辱罵髒話之相關問題(20點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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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4-1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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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5歲
本身從事室內設計工作
今年12/8 到了一家設計公司上班(實質上不是設計公司)
發現公司老闆(經理) 有罵人的習慣(三字經)
所以公司汰換率很大 我剛到公司最資深員工(簡稱A)只來三個月
直到過了一周(左右)後 那位A同事因受不了老闆的辱罵就未告知老闆
直接不來了 說薪水不要
所以他的案件就到了我的手裡 (根本沒交接到什麼)
到了 12/22 有跟兩個女同事 簡稱B和C 討論想離職的事情
於是下班後就把離職單(沒有寫離職日期,也沒給老闆看)放在我的桌上
到了12/23 老闆早上翻我桌子就看到後 就來問我
懷疑是我叫B&C一起離職 但事實是沒有 只是大家討論想離職 但大家的時間也都沒定
到了12/24 老闆一早就罵我 (三字經.五字經)
直到我從工地回來後(下午) 我就傳訊息給我父親 我父親請我錄音
之後錄到了她一直辱罵我 前後錄音檔有 1小時多 早上的沒錄到
回家後 我拿給父親聽 父親就很生氣
叫我明天不用去了 也就是今天
老闆打來罵我時 我說
經理 妳昨天這樣罵我三字經 我感到很不舒服 我想休息幾天 在看後續要怎麼處理
後面她就說不然妳來啊 妳下午來啊(有點嗆聲的意味)
於是我就去勞委會諮詢
勞委會是說
勞動基準法 第十四項第二款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現在老闆說要我回去把東西處理好 辦離職手續
我也有下載勞委會離職單 寫好傳真給她了(聽勞委會人說的)
我有打電話叫B 幫我把離職單撕掉
但後面被老闆發現
老闆認為B跟我同謀 就把B給辭掉了
(離職單沒寫離職日期)
她現在她要告我 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不知道他要告我什麼!! 大概是無故曠職 但勞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就無法成立了
不然就是告我 案件沒處理好 他電話裡有說到 案件有問題要我負責(賠錢)
說如果我不去 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我該怎麼辦 因為B同事也因為我被辭掉了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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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4-12-26T01:55
首先有錄到音就占比較有利的地位
就如勞委會說的 勞動基準法 第十四項第二款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且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至於"存證信函"通常都是嚇人的 如果老闆真的告你 那你就拿出證據(錄音)出來
那時妳們已在法院 我是覺得你有優勢 但官司這事無法保證且曠日廢時
以我建議一定要親自去辦離職(以為證據 ) 若老闆不同意或不給資遣費(通常不會) 您就立即閃人不必多說 向勞務提供地(通常是上班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各地名稱不同反正就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協調"或"調解"或"仲裁" 勞工局會邀兩造出席 妳的最低底線是薪水發到12/25沒全勤 但要有資遣費 當然不能被記曠班(所以我才叫你要辦離職手續) 如果還不行就走法院吧!!
妳的同事B 可以用勞基法第11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也應依第17條發給勞工資遣費(這是在B不想做時)
如果她想做老闆並沒有理由把B給辭掉
她也可以向您一樣 循同樣的模式(不過她不用去公司辭職 因為她是被辭掉 直接找勞工局)
萬一真要走法院可向勞委會申請法律扶助或補助(有贏的機會才補 證明不是無理取鬧)
可互請同事ABC當證人上庭
PS 1.勞委會不辦個別勞工的"協調"或"調解"或"仲裁"
2.您可以搜尋"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法規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4-12-28T16:25
離職、毀謗、侵權損害,三者之間或許有連帶關係,法官審案是依個別案件,論斷責任輕重做出判決
三人同一時間提出離職,可以推論為共謀,難舉證斷定是受何人指使,不易構成教唆罪嫌
經理有口出惡言習慣
「經理」是雇主的授權代理人,口出惡言,已觸犯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工可據此向雇主提出解除契約
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勞雇雙方一定各說各話,講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說詞,舉證對方不利的證據,隱藏對自己不利的資料
「存證信函」除了雙方各持有一份外,郵局也留存一份,此份留存在郵局之副本及掛號郵件簽收單,即可作為對簿公堂時之證據之一,等於郵局證明信函內容已告知對方
接獲存證信函,必須立即審視信函內容,,爭議部分必須立即以存證信函回復對方;未提出異議回復對方,視同承認對方所述屬實
使用電子媒體傳真給對方,當事人無法舉證該電子媒體傳輸成功,對方確實接獲訊息內容,對方可以否定當事人已告知
毀謗屬告訴乃論,要不要提出告訴,由被害者自行決定
設計案件是否構成侵權損害,應視設計者於個案設計時是否有瑕疵,因該瑕疵造成雇主受損;有無第三者覆審核制度,分別論斷設計者、覆審者、雇主個別之責任輕重,依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4-12-29T06:31
不用擔心
他告你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存證信函目的只在於告知,不會怎麼樣
畢竟雇主已經違法在先了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4-12-25T12:47
錄音,提告他
你可以再回鍋呀
雇主喜歡你無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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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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