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要離職一定要提前30-10日告知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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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4-03-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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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找到一份新工作,只做了大約10天左右~
公司規定跟勞基法給薪規定差太多
(現在中小企業一般都不會遵照法令)
但是這間實在太誇張..讓我無法接受~~
所以決定跟公司說 再見!
但是老闆拿當初契約上說的離職須提前20天告知
但我只做了短短幾天~~也一樣要按照這規定嗎?
如果是這樣,那麼公司自己薪資/請假扣薪..
等規定也無按照"勞基法"規定..
那麼為何我得遵照公司規定呢?
請問...是否能直接提出離職,離職書填完就走人?
如果遞出辭職申請書之後就沒去了..會不會被惡質老闆
以無故曠職扣薪呢?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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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 avatar
By Ina
at 2014-04-02T17:00
離職時預告期間不一定是多久,依法令規定為基礎勞雇同意為原則,不是懶因為用法令規定回答你比較有根據,看是否對你有幫助。一、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一)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經當事雙方合意而成立,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惟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可明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爭議發生。(二)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三)雇主與個別勞動者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時,其內容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各項規定,亦得就雙方應行遵守事項另行約定,並參酌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及工作性質,於契約中明訂。(四)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若為不定期契約,祇需載明契約開始生效日期即可。定期契約之訂定,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為之,且定期契約如續約時,應增訂前後年資合併之條款。(五)勞動契約經勞資雙方同意,得隨時修正之。、、、 二、【簽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一)契約合約工作規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違反法令規定的契約是無效的,所以簽了那份契約要看合不合法令規定,禁止離職與扣薪資就違法。(二)第14 條、、、、、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三)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四)第 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離職扣薪資就違法)(五)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向雇主提出離職聲明,如真遇到刁難,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申訴,就會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調解。違法部分也可向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檢舉。 三、相關解釋令:(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三四九二六號函1、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2、而勞工涉有違約時,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至約定之違約金如過高者,得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核減。、、、。3、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三)勞資二字第五八九三八號函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六○九九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四、結論:(一)你的情形不用預告期,依告知離職日,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二)勞動契約是要雙方同意,不同意超過法規規定部分可以,協調於法有據。 (三)雇主有因你的過失致損害,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不可扣應有薪資,扣薪資是違法的。(四)預告期間改20天,反過來講老闆要資遣你也要多給20天期限,不一定不好。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工安消防環保等十幾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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