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觀光法規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 法律
By Rosalind
at 2009-05-20T21:59
at 2009-05-20T21:59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因為HINI 去日本的行程要取消
但依規定是扣除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但旅行社業務以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為由 扣了近六成旅費
請問上述的第一項是指甚麼??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
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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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規定是扣除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但旅行社業務以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為由 扣了近六成旅費
請問上述的第一項是指甚麼??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
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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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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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09-05-23T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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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9-05-25T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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