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任何學者專家在書上有過類似的見解?
針對【財產】跟【財產權】的部分
王澤鑑老師的民總書上說:
權利得以物、精神上創造或權利為其支配的客體,是為第一階段的權利客體。
權利本身則得作為權利人處分的對象,乃第二階層的權利客體。
此項得為處分之客體者,除物權,無體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及債權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關係。
這樣算有解釋到嗎?
不知道有沒有更深入解釋【財產】跟【財產權】區分的見解?財稅法的書籍會有嗎?
在此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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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產】跟【財產權】的部分
王澤鑑老師的民總書上說:
權利得以物、精神上創造或權利為其支配的客體,是為第一階段的權利客體。
權利本身則得作為權利人處分的對象,乃第二階層的權利客體。
此項得為處分之客體者,除物權,無體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及債權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關係。
這樣算有解釋到嗎?
不知道有沒有更深入解釋【財產】跟【財產權】區分的見解?財稅法的書籍會有嗎?
在此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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