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對工讀生的要求是否合理與合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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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3-08-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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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在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做PT(兼職)
到現在已快滿兩個月
這家店屬於加盟店
因為業績不盡理想開始訂了一堆我個人覺得不合理的規定
想問問這些規定是否合理合法!
1.要求PT員工簽約,主要內容包含必須工作滿半年方得離職,否則將扣繳訓練費與制服費
2.餐點有誤或退餐(如:麵包烤焦,不符客人需求......)等情形,員工須以全額買下
3.原物料報廢(如:過期餐包、損毀的杯子碗盤),由全體員工共同承擔成本虧損(扣薪)
Update:
針對第一點
真的對訓練一事
並非有職前訓練與任何進修課程等等
而是直接上工
像這樣情形也算是可以收取訓練費嗎?
第六十四條(技術生定義及最低年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六條(禁收訓練費)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那我們非正職之員工是否符合並適用於上述法規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3-08-17T14: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三)勞資二字第五八九三八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82勞動一字第五○三二五號函
查依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75.9.2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暨本會79.11.17台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八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廿三日台80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四五號函
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調之約定,雇主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請與勞方協商之。
此工作規則有違反勞基法,建議向勞工局申訴。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8-20T09:16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3-08-19T10:00
1 所有法規都沒有「工讀生」這個名詞,所以,只要是受雇者,就是勞工
不論工時長短,勞雇雙方都必須遵循相同的法律規範
2 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屬成立,並沒有受雇前或受雇中才可以簽約之時間限制
僱主修改契約、工作規則,只要合法、合理,受雇勞工只能選擇接受或離職
3 餐飲製作屬專門技術,即使已取得相關專業證照之技術人員,也都還需不斷吸收新知、新技術,更何況非本職工作者,更必須經過教育訓練、專業技術人員指導,僱主收取教育訓練費並無不當,只是教育訓練費計算,必須合情合理
4 制服是企業標章,屬僱主所有,員工僅有使用權,所以,原則上僱主是不可以收取費用
人往往不喜歡使用旁人已使用過的服裝,如果,每個應徵者都從事極短期間工作,造成服裝浪費,對僱主來說,也是一筆無謂的成本損耗,往往會要求受僱者必須服務一定期限後,才可以離職
注意,僱主如果以扣繳服裝費,是不合法,但是僱主以損耗公司財物方式,要求賠償損失,價格合理就必須賠償,否則僱主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勞工賠償
5 服務業本來就是以服務客戶為本職,客戶交代事項當然要確認,提供正確、完整、符合標準品質之商品暨必要之服務措施。發生失誤,當然要承擔責任
責任區分:商譽受損與原物料受損。原物料受損可以量化,計算其價值;商譽受損較難量化,為達到使員工競業,才會主張全額理賠〈此部份可以協商降低賠償額度〉
6 至於原物料損失,應注意造成損失原因,屬僱主應自行承擔責任者,僱主應自行吸收〈例如雇主進料過多而造成之過期〉;屬個別員工失誤造成損耗,應由肇事員工自行賠償,只有屬於集體負責部分,才屬集體承擔責任,平均分攤賠償損失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3-08-18T08:29
簽約這件確實面試有說,因為是第一次打工,很多事我都不疑有他,後來聽家人朋友說扣繳訓練費與制服費及扣薪都是不合法,加上最近太多付合理要求我才意識到,目前想先靜觀其變在考慮下一步怎麼做!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8-18T02:36
很明顯是不合理
1.簽約,除非是一開始面試有說明,否則沒有半路要求這種東西,如果他還是硬性要求,請跟顧主要求一式兩份(你可以說留一份做底),然後拿去勞委會告他;訓練費這種東西除非當初簽訂契約時有說明(基本上這也是違法的),不然不需要理他;制服費除非有破損,否則公司本來就有義務提供員工穿著正式制服(除非你們店本來就是類似便服店隨便穿就無所謂)
2013-08-16 23:17:08 補充:
2、3.有辦法用手機或相機之類的錄音或錄影,否則死無對證,就算被抓到,老闆一定都會說沒這回事。
通常要承擔虧損除非是你真的不小心摔破晚盤,或是櫃檯人員找錢找錯以致當日營業額帳目不符(這要有收據或發票可證明),或是營業商品被偷竊(類似便利商店東西被偷,調監視器又抓不到犯人才會共同承擔(不過基本上也要看老闆,有的老闆會選擇自行吸收)
你們店長整個違法ㄟ!有打算聯合去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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