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傷害罪被告偵查過程中檢察官跟他說,他還有機會找人來跟我來和解可是一個月兩個月過去了,對方非常高姿態以及沒有和解的誠意和態度我也有聽從一些長輩的建議,找人提出和解的誠意可是對方就說要時間安排等等等之類的等到最後我根本不想跟對方談了,因為也談不出我要的東西所以我就說要談再來家裡談吧,我不想浪費時間了只是之前我一段時間被對方搞到有精神官能症,也就是所謂的憂鬱症輔導室九月那邊有寫封信給對方說,希望對方
請問這樣是否有侵犯隱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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