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會有紀錄或案底嗎?移民呢?(贈22點) - 法律
By Freda
at 2013-05-08T00:00
at 2013-05-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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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朋友之前因為和網路上的賣家有糾紛
所以被控告
可是經過法院時已經以金錢賠償和解了
可是好像法官說這樣沒有案底
但有一次臨檢 報身分證字號的時候
他就查到說我朋友之前有一件妨害自由
可是不是不會有案底嗎? 怎又會查得到呢?
警察說只有他們會看的到 其他人不會
甚麼意思?老闆會看到嗎?軍中會看到嗎?還有其他地方呢?
如果要移民可以拿到"良民證"嗎??上面會有紀錄嗎??
申請警察.或特種部隊等...都可以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發生意外車禍一樣會有這種紀錄嗎??
已更新項目:
感覺如果很多芝麻綠豆小事(就算私下和解或金錢和解)也都要記錄的話....那全台灣應該有不少人都會有所謂的"紀錄"了吧....
2 個已更新項目:
PS:再請問一下法律常識...不是有些罪在六個月內有效期限可以告,請問有哪些包含在這裡面呢??
恐嚇.侮辱.毀謗.妨害自由.毀損...這些都算嗎??
那有哪些又不在裡面的??
3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發生糾紛甚至衝突受傷...如何知道自己所告的罪條用的對不對?還是只要去警察局報案由法官來決定該用的罪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城:不是耶....好像是網拍交易糾紛然後我朋友就罵他 而且還亂造謠....我也很好奇怎麼便成妨害自由
5 個已更新項目:
城:您說車禍糾紛等...可以把他想成警察的日誌...那我朋友這件事情也算是嗎??
6 個已更新項目:
簡單說...
訴乃論罪:警察看到某人犯法可是被害人不提告,警察就不能抓也告不成
非告訴乃論:警察只要接獲或是發現不論被害人提不提告一樣會強制提告是嗎
7 個已更新項目:
所以您說"所有"告訴乃論有效期限都是6個月??
8 個已更新項目:
城:是在地方法院耶...
9 個已更新項目:
城:非告訴乃論也是六個月嗎??
10 個已更新項目:
Goro-Shigeno:可是為什麼聽說太多前科會沒辦法拿到良民證的說法??那我朋友這件事情良民證上面也會有寫嗎? 還是只有重大前科才會紀錄??
11 個已更新項目:
Goro-Shigeno:您說無刑事責任就不會在警用小電腦裡 那我朋友臨檢被警察查到就算已經撤告金錢和解 也是刑事 所以良民證上會有紀錄 對吧??
12 個已更新項目:
裁決書是甚麼?
13 個已更新項目:
城市法官or律師嗎? 怎麼懂好多...
很多關於法律的問題 書上好像都寫得很深奧
感覺只有親自問律師可能才懂....
14 個已更新項目:
那我朋友那件事情 結案時用妨害自由 是正確的嗎??? 怎麼感覺怪怪的....
不是誹謗或妨害名譽嗎??
所以被控告
可是經過法院時已經以金錢賠償和解了
可是好像法官說這樣沒有案底
但有一次臨檢 報身分證字號的時候
他就查到說我朋友之前有一件妨害自由
可是不是不會有案底嗎? 怎又會查得到呢?
警察說只有他們會看的到 其他人不會
甚麼意思?老闆會看到嗎?軍中會看到嗎?還有其他地方呢?
如果要移民可以拿到"良民證"嗎??上面會有紀錄嗎??
申請警察.或特種部隊等...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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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意外車禍一樣會有這種紀錄嗎??
已更新項目:
感覺如果很多芝麻綠豆小事(就算私下和解或金錢和解)也都要記錄的話....那全台灣應該有不少人都會有所謂的"紀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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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再請問一下法律常識...不是有些罪在六個月內有效期限可以告,請問有哪些包含在這裡面呢??
恐嚇.侮辱.毀謗.妨害自由.毀損...這些都算嗎??
那有哪些又不在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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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糾紛甚至衝突受傷...如何知道自己所告的罪條用的對不對?還是只要去警察局報案由法官來決定該用的罪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城:不是耶....好像是網拍交易糾紛然後我朋友就罵他 而且還亂造謠....我也很好奇怎麼便成妨害自由
5 個已更新項目:
城:您說車禍糾紛等...可以把他想成警察的日誌...那我朋友這件事情也算是嗎??
6 個已更新項目:
簡單說...
訴乃論罪:警察看到某人犯法可是被害人不提告,警察就不能抓也告不成
非告訴乃論:警察只要接獲或是發現不論被害人提不提告一樣會強制提告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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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說"所有"告訴乃論有效期限都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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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是在地方法院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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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非告訴乃論也是六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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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o-Shigeno:可是為什麼聽說太多前科會沒辦法拿到良民證的說法??那我朋友這件事情良民證上面也會有寫嗎? 還是只有重大前科才會紀錄??
11 個已更新項目:
Goro-Shigeno:您說無刑事責任就不會在警用小電腦裡 那我朋友臨檢被警察查到就算已經撤告金錢和解 也是刑事 所以良民證上會有紀錄 對吧??
12 個已更新項目:
裁決書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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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法官or律師嗎? 怎麼懂好多...
很多關於法律的問題 書上好像都寫得很深奧
感覺只有親自問律師可能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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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朋友那件事情 結案時用妨害自由 是正確的嗎??? 怎麼感覺怪怪的....
不是誹謗或妨害名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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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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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3-05-09T12:11
at 2013-05-09T12:11
所以被控告
可是經過法院時已經以金錢賠償和解了
可是好像法官說這樣沒有案底
但有一次臨檢 報身分證字號的時候
他就查到說我朋友之前有一件妨害自由
可是不是不會有案底嗎?我猜是侵入民宅.是的話一審前有合解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怎又會查得到呢?應該可以說只要警方有偵辦過的資料都會存檔在警方電腦.上面會簡單的標名案由..但有沒成立並不會標明.所以警方在查電腦後發現有這記錄.只要回答該案件的審理結果就可了.應當不會對當事人太囉嗦.
警察說只有他們會看的到 其他人不會
甚麼意思?應該說就司法機關才看的到.這是記錄偵辦的要點.老闆會看到嗎?軍中會看到嗎?還有其他地方呢?要有合法的原因才能調閱...
如果要移民可以拿到"良民證"嗎??良民證正確名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殺人放火也可申請..只是殺人的話上面會登載殺人上面會有紀錄嗎??案子應該是撤回了..表示不會登載...但是記錄的話.這起案子的資料還是會保存...記錄跟登載是不一樣的用詞..
若為我猜的罪名為侵入民宅.這屬告訴乃論罪.一審前撤回告訴就可以當無罪(簡單可以說沒這事了)
申請警察.或特種部隊等...都可以嗎??在法律上白話點說..就沒犯法..當法官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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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意外車禍一樣會有這種紀錄嗎??看有沒報警處理或有無上法院處理
2013-05-08 12:04:20 補充 感覺如果很多芝麻綠豆小事(就算私下和解或金錢和解)也都要記錄的話....那全台灣應該有不少人都會有所謂的"紀錄"了吧....此記錄非你所想的記錄..你可以把他想成日記..今天某時某人來這作了啥..
2013-05-08 12:08:46 補充 PS:再請問一下法律常識...不是有些罪在六個月內有效期限可以告,請問有哪些包含在這裡面呢??刑訴237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法律有規定為告訴乃論罪的都在其中.....
恐嚇.侮辱.毀謗.妨害自由.毀損...這些都算嗎??無法完整回答..恐嚇是那種恐嚇..不過都屬非告訴乃論..但妨害自由及毀損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罪都有..一一比較範圍太大...
那有哪些又不在裡面的??同上...你這樣問要怎答...整篇刑法貼給你也不夠用...刑事處罰又不只單一刑法有規定而已.
2013-05-08 12:11:03 補充 如果發生糾紛甚至衝突受傷...如何知道自己所告的罪條用的對不對?法律沒有規定你一定要懂得正確告發的罪名.還是只要去警察局報案由法官來決定該用的罪呢??刑警.警察或檢察官起訴都是涉嫌....定罪由審理法官決定
2013-05-08 16:28:51 補充:
..今天要角色互換....我會詢問該案件的情形...以免身份被冒用...
另一種可能就是對方告恐嚇危害安全(這也在妨害自由罪章裡).......但這樣的話你所說的法院我猜想是地檢吧....若是的話那還在偵查期間...那人也不是法官.....而這起案件應該也沒起訴...
2013-05-08 16:31:36 補充:
白話點可以這樣說..有經過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不管有無定罪.都會存檔....就是派出所備案也會記載..但這種資料就不會一直保存了.....
2013-05-08 16:36:01 補充:
除非法律位階有高於刑事訴訟法...不然的話是確定的
2013-05-08 17:31:29 補充:
簡單說...
訴乃論罪:警察看到某人犯法可是被害人不提告,警察就不能抓也告不成<=不告不理.簡單想就好了
非告訴乃論:警察只要接獲或是發現不論被害人提不提告一樣會強制提告是嗎<=應當不能這樣說..會先介入調查偵辦較恰當..刑事案件沒具備特定要點及程序是沒法起訴的....
2013-05-08 19:46:50 補充:
所以您說"所有"告訴乃論有效期限都是6個月??不是我說..我沒那麼行....
刑事訴訟法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是有明文規定..
2013-05-09 11:33:30 補充:
GO大分享的以和解為條件緩起訴也是有可能的..
至於備案這東西.通常來備案的資料都寫在一本像派出所日誌那樣的本子上.這東西不會存檔的只會保存一段時間就會銷毀..有備案這東我想也是行政實務上想出的折衷辦法吧...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
GO大的解釋比我有水準多了ㄏㄏ..
我以前也有過掉了身分證..被人拿去租房子然後搬家具..我莫名其妙的被告...但開過一次偵查庭後就沒事了...但是那記錄電腦打出來都還是會有...但這沒啥...
2013-05-09 11:41:17 補充:
若案子有上地方法院.那就有起訴了..要看裁判書....可以的話要你朋友把裁判書XXX地方法院XX年度XX字XX號....寫信給我...看了就知了.....
還有地方法院大都跟地檢連一起..也順道問你朋友這案子有無起訴....
2013-05-09 11:45:21 補充:
裁判書改為判決書~~~
2013-05-09 11:55:27 補充:
非告訴乃論就要看追訴期了.
2013-05-09 11:56:04 補充:
回答PO不進去了有字數限制..刑法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013-05-09 11:57:10 補充:
若所犯為恐嚇危害安全最重本刑為2年...若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10年沒起訴的話就無罪了...
2013-05-09 11:58:15 補充:
阿不能說無罪...應該說不能追究才恰當~
2013-05-09 12:03:43 補充:
很多人對良民證有誤解..以為看這名詞是一定要良民才可申請.在臺灣的正式名稱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面會記載有無刑事犯罪記錄.但不是有犯刑事罪就會登載在上面.符合以下七項規定內的就不會登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013-05-09 12:16:54 補充:
簡單點想...刑事罪分2種...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半年內沒提告就失效
非告訴乃論就依追訴權看最重本刑來斷了...
2013-05-09 12:18:24 補充:
要看裁決書才準...不過我猜想應該是不會...
2013-05-09 12:19:47 補充:
你用補充發問沒關係..不然等等你的意見數沒了.......
2013-05-09 12:27:21 補充:
恐嚇有恐嚇取財...恐嚇危害安全.都是非告訴乃論.
傷害有很多種..普通傷害.重傷害.義憤傷害.對直系尊親屬傷害等等很多種..2種都有
不是毀謗.要叫誹謗:這罪章都是告訴乃論
毀損除了353條是非告訴乃論外..其他同章的都告訴乃論..
2013-05-09 12:30:42 補充:
若案子有走到法院程序...不管有無罪.最後法官都會作出判決...會寄給相關人一份判決書...
2013-05-09 12:35:05 補充:
有因刑事案件走上地檢或法院應該都會有文書資料(最少也有傳票)..你朋友都沒嗎?拿出來看看....都丟了的話就要本人去地檢或法院查了.....
2013-05-09 12:41:49 補充:
我去吃飯了..若10分鐘沒答就是出門忙了......
2013-05-09 12:55:03 補充: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看文法就知了.我要是會被笑的).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會懂這些基本的是因社會歷練和本身有興趣....我還在學習中..
你朋友那件事應該是妨害自由罪章裡的恐嚇危害安全...使用妨害自由並沒不恰當..
恐嚇危害安全跟恐嚇取財是不同罪章的....
2013-05-09 12:56:57 補充:
回答題目也是一種學習...有時會在回答中遇到自己不熟的東西.就可以去查找..這樣在學很快....
2013-05-09 13:06:34 補充:
妨害自由罪章有很多種刑事罪...你說的類似強制罪或私行拘禁..另外還有使人為奴隸罪..販賣人口罪等等蠻多的...較輕微的是私闖民宅...好了真的要去覓食了...晚點回來再答了.或GO大有看到再麻煩他答了..法學他比我專業多了....我是知道的較雜.....我再來還要學勞工方面的行政法規-__-沒辦法為了顧三餐溫飽..加減學了ㄏㄏ
2013-05-09 13:39:57 補充:
法律要全很熟稔非常困難......法院類別有三種..行政.民事.和刑事.......因為不法行為就行政不法.民事不法及刑事不法..
2013-05-09 14:55:21 補充:
應該是刑事案件...看了判決書就知了.....
2013-05-09 15:14:18 補充: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受免刑之判決者。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雖是刑事罪但上面這些情形有可能你朋友符合其中一個的狀況.
2013-05-09 15:17:54 補充:
刑事有定罪的話會宣告定其刑度...有分主刑和從刑.及保安處分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2013-05-09 15:23:32 補充: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保安處分宣告就不談了..這方面範圍有點不同..我本身還沒抓住這法理的要點...
2013-05-09 15:26:29 補充:
所以說沒你朋友的判決書來看的話.很難去猜他的情況...要想正確了解把判決書拿去來看就較能說明了...不然範圍非常的廣.....
2013-05-09 15:36:06 補充:
我是覺的這案件緩起訴的可能性較大......第一次開庭有可能是地檢的偵查庭.....其實還一個能推敲的方法...看你朋友有沒留最後一次開庭的傳票...把傳票內容大致PO出就知在那個程序了...刑事案件簡單講要偵查....起訴.....審理....判決....<=一審.
By Emma
at 2013-05-10T06:34
at 2013-05-10T06:34
2013-05-09 12:59:45 補充:
可是有些罪條讓人感覺實在太....嚴重了
就像一聽到妨害自由 就感覺好像把人囚禁起來一樣....
2013-05-09 13:13:47 補充:
法律太廣了....我是對性侵害或是猥褻等....那方面的罪比較有興趣
請問所有法官都有自己不同的領域視嗎? 就是性侵害 公共安全 槍械 等....法院會依照不同領域法官去分配嗎
2013-05-09 14:45:02 補充:
那我朋友那件應該民事而已吧??
2013-05-09 14:59:09 補充:
刑事可是又不會記錄在良民證上 好奇怪>"
2013-05-09 15:28:07 補充:
那個法官or檢察官 是問說要勞動服務或是由被害者所提出十萬現金
我朋友是選擇十萬和解....
另外再問一下 我朋友這件事情如果兩個都不要會坐牢嗎??
那時候法官or檢察官是跟我們說如果都還是在那和解不了就要往上報了...往上報很嚴重嗎??
聽說有些芝麻綠豆小事不會一直往上報 到某些程度就不會了視嗎?
有可能一直上去到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嗎??
我朋友那間事情事在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就解決了 所以那是...一審? 也不是法官?
By Yuri
at 2013-05-12T03:12
at 2013-05-12T03:12
A. 妨害自由罪 是刑法章節名 下有很多法條
若依版大所說 有可能為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
此為非告訴乃論
但檢察官有權利 要求雙方和解道歉 再給予緩起訴處分
所以 案件雖不能撤告 但以和解為條件給予緩起訴是可能的
(這也是可能留下紀錄的原因之ㄧ)
B.警察電腦內記錄的 只有刑事問題
所以若一般民事糾紛 是不會在警察的小電腦裡的
若雙方未正式成案 進相關地院檢察署 理論上不會記載
(PS 城城大大 警察字典無備案一詞 此為媒體亂發明的
備案不等同於報案 只有報案正式成立未撤銷移送地檢署 方會有紀錄)
C.告訴乃論罪 警察發現 是有移送地檢署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231條 前段參照)
但是否要正式提告 要以受害人為主
若受害人堅持不告 檢察官依法也得不起訴處分
而非告訴乃論罪 人人都有告發權 所以警方移送當無問題
D.檢察官與法官 都有改變法條來起訴與判決的權利
板大告的對不對 檢察官與法官會處理
若為告訴乃論 只要板大願意提告就好
E.車禍糾紛 若無刑事問題 當然不會在警察電腦內
F. 良民證 是香港用語 正式用語城城大大已解釋
警察 有些案件會不予錄用 特種部隊當然也是 還有某些保全公司
但其他公職 除非特定犯罪名 其他不影響報考及任用資格
其他請參照城城大大所言
PS2. 城城大大---回答欄字數 可以不受300字限制
所以以回答寫入 可以請版大選城城大大並無問題
2013-05-10 06:16:00 補充:
可是為什麼聽說太多前科會沒辦法拿到良民證的說法??那我朋友這件事情良民證上面也會有寫嗎? 還是只有重大前科才會紀錄??
---沒有前科太多拿不到所謂刑事記錄這件事
但如果仍有案件在處理 依法是不能發給相關刑事記錄的
至於記載 要看板大朋友的案件發展為何
警察核發刑事記錄條例 第六條有規定不予記載的相關規定
2013-05-10 06:18:10 補充:
Goro-Shigeno:您說無刑事責任就不會在警用小電腦裡 那我朋友臨檢被警察查到就算已經撤告金錢和解 也是刑事 所以良民證上會有紀錄 對吧??
---小電腦的紀錄 未必都在所謂的刑事記錄內
因為刑事記錄 有些規定不須記載 但小電腦內仍有相關紀錄
(刑事記錄給一般人看 小電腦只有司法人員可看)
所以 板大朋友的狀況 未必記載於刑事記錄上
2013-05-10 06:20:54 補充:
那我朋友那件事情 結案時用妨害自由 是正確的嗎??? 怎麼感覺怪怪的....
不是誹謗或妨害名譽嗎??
---就看板大朋友如何跟對方起衝突
若有威脅到對方(或家人)人身安全 那就屬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條就屬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節
若是言語詆毀他人名譽 就是刑事妨害名譽罪章節
但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 就看相關內容才能判斷
2013-05-10 06:23:06 補充:
若是與案件本身有關的叫判決
若是案件程序有關的叫裁決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兩種都必須做出書面給當事人
判決相關文書 就叫判決書
裁決 當然就是裁決書了
合體統稱就裁判書
2013-05-10 06:25:03 補充:
法律的書 要看板大要了解什麼
若是基本常識
建議先從兩大訴訟法慢慢開始了解
至於有些書上推的如何判斷有無罪或是答辯等等
除非板大要有專業之路 不然可以不必先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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