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新聞上看到的新聞: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想請問法律人士,法官認為游男應注意未注意,但是這樣的情況不也可以說騎單車的江男也是應注意左右來車而未注意才釀成車禍嗎?而且如果一開始江男
請問這種交通事故狀況的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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