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遺棄致死罪和不純正不作為殺人和危險駕駛致人於死和肇事逃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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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如甲酒罪駕駛,因而撞及乙,造成死亡,逕而逃逸。那如何論罪?是論過失致死or遺棄致死or危險駕駛致人於死or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搞不清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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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avatarJohn2013-06-06
甲成立刑法185-3條、185-4條、276條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Showmore
Iris avatarIris2013-06-06
遺棄致死是先"故意"的遺棄還"活著"的被害人,對被害人的死亡沒有故意隨後雖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只屬於加重結果犯(前罪論故意,後罪論過失)過失致死,是過失犯但如果行為人遺棄時己有預見被害人死亡的風險那麼才是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醉態駕駛而致人死傷屬於刑事政策;只要行為當下行為人沒有傷人,殺人的故意,原則上就是以本罪論但會有個大問題,刑罰之處罰,以"行為時"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以甲酒駕時,因而撞到乙,而乙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