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開庭的地點不是以被告為主嗎?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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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的家人被人控告詐欺
但是從到警局偵查開始 到現在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檢察署傳票了
都是原告的戶籍地為主(台北)!?
1.請問不是該以被告戶籍地為主嗎?

2.偵查時有問過地點問題但說要等開庭時才能申請換地點?請問要如何申請?
要用陳報狀還是申請指定管轄狀?

3.偵查時警員說如果要反告誣告要等本詐欺案不成立時才能反告 請問是這樣嗎?

麻煩各位神人解答了 不然這樣舟車勞頓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了
謝謝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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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6-10-21
以原就被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當中犯罪地、被告住居
所跟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如果事件是在台北地院轄
Hardy avatarHardy2016-10-21
區內發生,在台北地檢/地院內偵查審理是可以的。
Jacky avatarJacky2016-10-22
我家人與原告的買賣糾紛是在網路上 但商品是在苗栗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10-25
請問這樣應該以何地為主呢?謝謝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10-27
具狀聲請移轉回被告所在地法院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6-10-28
請問大大具狀申請是要用什麼狀呢?
Robert avatarRobert2016-10-31
聲請移轉管轄狀
Jack avatarJack2016-10-31
謝謝大大 我有站內信問您細節